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规范本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环境信息透明度,防范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绿色信贷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投融资业务中涉及的环境信息管理、披露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披露原则):环境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确保披露信息准确、客观,禁止虚假陈述;
2.完整性:覆盖环境风险管理、绿色金融成果、环境影响等关键领域;
3.及时性:按监管要求和本行规定时限披露信息;
4.透明性:便于利益相关方理解与监督。
第四条 (核心披露内容):本行环境信息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环境治理结构:
- 董事会、高管层在环境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 环境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工作机制。
2.环境政策与战略:
- 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及目标;
- 支持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的规划与措施。
3.环境风险管理:
- 环境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流程;
- 高环境风险行业的授信政策与退出机制。
4.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
- 绿色信贷余额、占比及增长情况;
- 碳减排、节水、节能等环境效益量化数据;
- 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风险敞口及管理措施。
5.环境绩效指标:
- 自身运营的碳排放、能源消耗数据;
- 绿色办公、废弃物管理成效。
6.气候变化应对:
- 气候相关风险的评估与应对策略;
- 支持“双碳”目标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条 (特殊情形披露):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投融资项目,应单独披露其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及缓释措施。
第六条 (披露渠道):环境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披露:
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2.银行官方网站“绿色金融”专栏;
3.监管机构指定平台;
4.临时性重大环境事件通过公告或新闻稿披露。
第七条 (披露频率):
1.定期披露:每年至少一次,与年报同步发布;
2.不定期披露:发生重大环境风险事件或政策调整时,及时更新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职责):负责审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监督高管层履职情况。
第九条 (高管层职责):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计划,确保资源配置,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
第十条 (环境管理部门职责):
1.收集、整理环境数据,编制披露报告;
2.对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数据合规性;
3.组织环境信息披露培训与宣导。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职责):配合总行提供属地业务相关环境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应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外部监管):主动接受人民银行、金融总局等监管机构检查,按要求补充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问责机制):对瞒报、漏报、误报环境信息的部门或个人,依行内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本行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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