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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新《公司法》将现有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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