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取消监事会实操指南:步骤、依据与案例解析
一、取消监事会的背景与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这是银行取消监事会的重要背景。其核心在于优化公司治理体系,提升运营效率,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或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关键解读: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治理结构自主选择权。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的功能。
金融监管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要求。《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步骤与程序
1.决策程序: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的协同
在取消监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股东会是最终决策主体。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如《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对公司不同层级的权限划分有明确界定。董事会在这一过程中起到提交议案的前置作用,需对取消监事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形成具体的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监事会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可选审议,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例如,4月29日,工商银行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版)》及撤销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工商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同日,农业银行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审议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中国银行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多项议案,其中包括向股东大会提交《不再设立中国银行监事会》。
建设银行发布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该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该项议案的相关事项将提交建设银行股东大会审批。
交通银行公告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制度修订:公司章程与配套文件的联动调整
三、典型案例分析:不同行业的实践路径
不同银行在取消监事会的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分析其他银行的典型案例,能为其他银行提供参考,同时也可总结出一些共性经验。
1.国有行案例:五大行的集体调整
工商银行等五大行在 2025 年 4 月通过董事会决议取消监事会。其背景主要包括监事长空缺以及监事会与其他部门职能重叠等问题。行业专家指出,这种职能重叠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取消监事会后,审计委员会将承接原监事会的职权,如对财务进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高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规范运营。从成本优化逻辑来看,取消监事会可以减少人员配置和管理成本,同时通过审计委员会的高效运作,提升监督效能,实现资源的更合理配置,使金融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2.城商行案例:
齐鲁银行于2025 年8月公告显示,“公司于2025年8月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3.股份制行案例:
招商银行4月29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根据有关规定,该行董事会同意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该行公告称,上述调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及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且在收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修订后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核准批复后生效。招商银行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后不再换届,依照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继续履职至该行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调整生效之日。
4.农商银行案例:
江苏姜堰农商银行5月份收到泰州金融监管分局关于核准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批复,成为江苏农商联合银行成立以来,江苏农商银行系统首家完成监事会改革工作的金融机构。改革后,原监事会监督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并增设1名职工董事。
监事会取消后,姜堰农商银行按照分类施策、人岗相适原则,稳妥做好相关人员转隶工作,由监事长与现任监事面对面沟通,说明监事会改革背景和人员安排计划,取得所有监事理解。其中,2位外部监事转任独立董事,2位外部监事任职到期辞职,4名职工监事均不再兼任相关职务,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转任工会副主席、职工董事,4名股东监事转聘担任行务监督员。
综合来看,在取消监事会时虽有操作差异,但都需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注重人员沟通和职能衔接,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平稳过渡和优化。
四、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人员沟通:监事与职工代表的平稳过渡
取消监事会时,人员沟通至关重要。要提前与现任监事进行坦诚的协商,向他们详细说明取消监事会的原因、目的以及后续的任职调整方案,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如在取消监事会前,管理层与监事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充分听取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最终顺利完成了人员的平稳过渡。若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需按照民主选举的程序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保障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
2.职能衔接:审计委员会的履职保障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承接原监事会的职能,需对《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明确其监督范围,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防止利益输送;
修改和撤销监事会及监事的工作,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即: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方向与党中央关于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一致;
坚持依法合规推进,严格履行章程修订、股东会审议、监管报备等法定程序;
坚持平稳有序过渡,先立后破、稳中求进,优先健全审计委员会职能、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坚持权责对等、监督有效,强化董事会决策主体责任,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的监督定位;
坚持职工权益保障与民主参与,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选举程序,进一步优化了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利于促进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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