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转让股权;
28.与本行之间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29.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本行,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0.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兼任本行的高级管
理人员,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
商业银行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31.阻挠或者指使本行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本行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发现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
在涉及本行的违规行为时,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重,
并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本行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
偿责任。大股东拒不配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本行应当积极采取有
关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或其派出机构。
本行大股东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可以约谈本行、大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在本行和
保险机构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