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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观点】全球碳中和与中国担当

【中金观点】全球碳中和与中国担当 中金公司CICC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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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气候问题具有超大时空尺度的外部性,需要全球协同应对。跨国政府间谈判和协商成为构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气候问题具有超大时空尺度的外部性,需要全球协同应对。跨国政府间谈判和协商成为构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回顾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进程,可以发现,由气候问题出发,各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博弈,使得构建“公平、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面临很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更广义范围上看,全球气候治理存在外溢效应,与安全、贸易、投资、技术等国际合作领域相互影响和作用。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税,可能会给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带来深远影响;同时,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全球气候金融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作为一个大型经济体,在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与美、欧共同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引领者及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气候合作等。


要点


气候问题具有超大时空尺度的外部性,需要全球协同应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留存的寿命周期长且影响范围广泛,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跨国外部性和跨代外部性特征、作为全球公共物品产生的“搭便车”困境,使得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必须超越一个国家自身决策的时空视野,需要全球通力合作。事实上,在缺乏超主权的治理主体下,跨国政府间谈判和协商成为构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然而,在现有技术体系和能源资源禀赋之下,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可能会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回顾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进程,可以发现,由气候问题出发,各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博弈,使得构建“公平、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面临很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当然,更广义范围上看,全球气候治理存在外溢效应,与安全、贸易、投资、技术等国际合作领域相互影响和作用。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税,可能会给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带来深远影响,高碳排行业将率先受到冲击;同时,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全球气候金融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后,中国作为一个大型经济体,在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与美、欧共同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引领者及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气候合作等。


正文节选


构建公平、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国际气候合作的历程回顾


以国际气候谈判为主线,可以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进程大体分为《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和“德班平台与《巴黎协定》”四个阶段。


► 1990-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阶段:正式开启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进程。《公约》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明确国际合作应遵循的原则(如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明确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的责任等;这一阶段国际社会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持乐观态度。


► 1995-2004年《京都议定书》阶段: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目标和机制,包括明确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减排5.2%的总体目标;建立三种灵活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等。然而,由于美国拒绝签署只包含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法律文书,进程受到阻碍。一阶段国际社会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更加务实,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减排行动的诉求也更加强烈。


► 2005-2010年“巴厘路线图”进程阶段: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主要大国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流进程。该阶段取得积极进展,包括确立“双轨制”,明确发展中国家也须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动;初步确立“承诺+评审”自下而上模式,达成相对灵活的2℃温控目标。但由于小国与大国的博弈,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最终未获通过。2010年坎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尽如人意。


► 2011-2015年“德班平台”进程和《巴黎协定》阶段:从2011年德班平台进程启动,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通过,再到2015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模式和机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包括明确全球尽早达峰、通过第一轮周期性评审增加向1.5℃努力的目标、建立绿色气候基金(GCF)、提出国际碳市场合作(ITMO)和可持续发展机制(SDM)等。


然而,“自下而上”国家自主贡献的模式也存在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2020年排放差距报告》中指出,当前国家自主贡献严重不足,现有计划下到本世纪末温度将至少升高3℃,无法实现《巴黎协定》气候目标[1]。也有讨论提及《巴黎协定》缺乏有力的目标管理和奖惩机制,未来国际合作仍存在挑战。



“公平与有效”治理模式的讨论


基于气候问题的超大时空尺度的外部性特征,如何衡量“气候公平”,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公平”、“有效”的气候治理模式,是多年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最为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


何为气候公平?


气候公平是对全球气候合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重要的行动指南。气候公平不仅包括所有国家、地区和个人平等地享有气候系统资源的权利,还包括公平地分担稳定气候系统的义务。同时,在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各国享有同等的可持续发展权利。


从过去到现在的代际范围内,对于“结果公平”的讨论指向“共区”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其含义既指出全球所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更强调根据不同国家在造成气候变化中的影响及当下在发展和能力上的差异而承担不同的责任。这一原则概念清晰,但其中涉及的具体细节始终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比如关于历史责任,历史减排的追溯存在现实困难。再比如,要求发达国家率先深度减排的同时,也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用以补偿历史排放的责任,然而在缺乏明确监督机制下,实际效果也相对有限。


同时,对于“共区”的不同理解,也影响国际社会对代内碳排放额度划分的探讨。《巴黎协定》并未制定各国减排贡献的分担规则,因此,各国展开大量研究以寻求全球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如,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提出“紧缩与趋同”方案体现“祖父原则”;中国和巴西学者提出基于“人均累计公平”原则的方案,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排放责任,等等。


何为有效的治理模式?


国际气候谈判的另一个焦点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之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阶段可以看作初步的“自上而下”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然而在缺乏超主权的治理主体之下,“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收效并不理想。2013年华沙大会和2014年利马大会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的创新思路,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主导采取“自下而上”达成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目标在于增强各国的执行力和积极性。“自下而上”模式也存在弊端,即各国“自主贡献”目标与全球整体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气候俱乐部或许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思路。


根据经济学的俱乐部理论,俱乐部的成功运行往往依赖于统一规则,会员缴纳“会费”入会,并从俱乐部中获得相对于非会员的排他性收益,该收益可能由俱乐部直接提供、或由会员集体行动创造。借鉴该理论,201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诺德豪斯提出了“气候俱乐部”机制的构想。在气候合作领域,成员国参与气候俱乐部的“会费”是碳减排行动及其带来的成本,气候资源是共同收益,而由于气候的超大时空非排他性,非成员国需要为“搭便车”行为承担相应的惩罚。


诺德豪斯[2]的气候俱乐部构想依赖于两条规则的执行:1)参与国协调一致的减排协议;2)不履行义务的国家受到相应惩罚。其中,减排协议的核心条款是价格机制,即形成各国商定的国际碳排放目标价格。而对非参与国的惩罚,最简单有效的措施便是从非参与国进口至俱乐部成员国的产品征收关税。基于此,诺德豪斯以联合的气候与经济动态综合模型(C-DICE)验证了在存在统一关税惩罚机制的情形下,美国参与气候俱乐部是最优选择;综合减排成本、环境收益和贸易利得后,参与气候俱乐部能使美国获得最优的净损益。


气候俱乐部以统一碳关税作为惩罚机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国采取主动行动进行碳减排。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气候俱乐部的成功运行还需要克服诸多障碍。首先,形成全球统一的碳排放目标价格困难重重,统一碳关税以怎样的标准和方式来实施亦值得进一步讨论。其次,惩罚机制能有效克服“搭便车”,但如前所述,国际气候合作还涉及公平问题。设计有效的援助和补偿机制,对激励发展中国家参与碳减排可能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贸易涉及的碳排放仅是总体碳排放的一部分,能否有效促进全球碳减排亦需实践验证。


全球气候治理的外溢效应——国际贸易与气候金融



国际贸易:隐含碳与碳边境调节税


隐含碳是指隐含在进出口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一国的碳排放不仅取决于国内生产和消费,还受到国际贸易影响。根据OECD数据,2015年全球出口中的隐含碳规模接近90亿吨,约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4。


从全球贸易规模及流向上看,全球贸易中的隐含碳主要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这其中可能有三层含义,首先,通过进口方式,发达国家减少商品生产的国内排放,通过将生产转移至发展中国家的方式转嫁碳排放;其次,发展中国家承接发达国家高碳排产业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推升发展中国家国内碳排规模;第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限制,相同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很可能会高于发达国家,最终可能带来全球碳排放的净增长。


图表:全球出口中的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近1/4

资料来源:OECD,Our World in Data,中金研究院


图表:2005-2015年主要经济体贸易中的隐含碳趋势

资料来源:OECD,中金研究院


贸易隐含碳与公平原则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碳排放应该如何核算的问题,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出“生产责任法”核算国家碳排放,即由生产和出口造成的碳排放包含在生产区域的碳排放账户里,而不考虑进口引入高碳排放产品的影响。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生产责任法对生产地的不公平愈加突显。


另一种核算方法是“消费责任法”,即由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碳排放负责,这一方法对生产者相对公平、但也有局限,对生产者缺乏约束力和降低其积极减排的动力。鉴于此,众多学者提出了“碳排放责任共担”的方案,同时对生产端和消费端的碳排放进行约束和控制,区分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以有效达成控制全球总体碳排放的目标。然而,在责任共担的方案中,如何分配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建立合理、清晰、可操作的国际碳排放责任共担方案,也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贸易隐含碳与碳边境调节税


碳边境调节税(即碳关税,BTAs),指对国内没有征收碳税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希望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碳排放密集产品征收的进口关税。


欧盟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讨论和研究碳边境调节税,其主要出发点一是减少全球“碳泄露”,即减少企业将生产制造转移到没有严格减排政策的其他国家;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碳关税措施使在碳减排上无所作为的国家无法获得贸易优势,以保护在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中面临额外减排成本的欧盟企业。当地时间3月10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关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决议,并将进一步转交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在2021年第二季度提交相关立法提议[3]。同时,美国对碳边境调节税也有一些讨论,包括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2014年《美国碳费法案》等,均提及“碳关税”。


然而,针对碳边境调节税,也存在很多争议:


► 合法性,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是否违反WTO基本规则?碳关税与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有所冲突。但WTO规则也允许在例外情况下引入贸易限制条款,可能为碳关税提供正当依据。当某类产品的国内税基与生产过程中的碳足迹挂钩时,参照国内产品标准征收的关税是被允许的。


► 公平性,考虑到全球贸易碳的分布及贸易流向,碳边境调节税机制是否“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而征收碳关税的用途是否用于相应的气候合作?这些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


► 有效性,碳边境调节税能否有效减少全球“碳泄露”、最终实现碳减排的目标,也有待进一步评估。


► 可行性,碳边境调节税如何计算?例如,如何计算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尤其是经由多个国家生产制造的产品;如何设定有效合理的碳价,等等。


那么,如果推进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可能对全球贸易及产业格局产生哪些影响?


► 碳边境调节税可能会改变当前国际贸易格局。碳要素作为新的成本对生产端的影响可能更大,发达国家将获利更多,而相关发展中国家竞争力可能受损。当然,隐含碳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也可能倒逼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进行调整,更快向清洁、低碳的方向转型。


► 高碳排行业贸易格局将率先受到冲击。波士顿咨询公司从不同行业的碳强度和贸易强度入手,分析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对不同行业国际贸易的影响[4]。以钢铁行业为例,土耳其和美国生产钢铁的碳排放强度仅为中国和乌克兰的一半。在欧盟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情形下,土耳其和美国钢铁在欧盟进口中的竞争力将加强。


 碳边境调节税可能造成国际市场相应产品价格上升、贸易条件恶化和国际竞争力减弱等,也将给发展中经济体带来负面冲击。世界银行和美国彼德森研究所专家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5]指出,一旦工业国家实行碳关税,中国制造业出口规模将削减五分之一,所有中低收入国家制造业出口额将削减8%。



全球气候金融:现状与挑战


全球气候金融现状


“气候金融”的概念诞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资金议题的谈判。联合国将气候金融定义为,与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联、能够减少排放、允许各国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影响的投融资活动[6]。广义的气候金融包含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所有投融资活动[7]。


近年来,全球气候金融快速增长。根据气候政策倡议组织(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发布的报告[8],2019年全球气候融资规模估计达6,080-6,220亿美元,2013-2019年均复合增速约10%。具体而言:


► 融资的地域分布上,1)亚太、西欧和北美是三大融资地域,分别占2018年全球气候融资规模的41%、19%和17%;2)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快速增长,从2015-2016年年均2,700亿美元增加至2017-2018年年均3,560亿美元,同比增长32%[9];3)国内融资占主导,2017-2018年年均有4,340亿美元资金来自国内,占全部气候融资的76%[10]。


► 融资的来源上,1)公共部门占比略高,2017-2018年公共部门资金平均占气候融资资金来源52%,私营部门占比48%;2)公共部门融资集中于国家层面,其中来自本国政府及国企(含国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占全球气候资金来源约37%;3)私营部门融资集中于非金融类企业资金,占全球气候资金来源约27%[11]。


► 融资的资金结构上,全球气候融资主要为债权类资金,2017-2018年平均占全部气候融资的66%,包括表内信贷、债券等;股权类资金占比29%,捐赠及其他占比5%[12]。


► 资金机制的安排上,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体系和传统金融市场体系。其中,《巴黎协定》提出“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路径”的长期目标,陆续建立了UNFCCC内资金机制,包括绿色气候基金(GCF)、特别气候变化基金(SSCF)、适应基金(AF)等。UNFCCC外资金机制则分为双边、多边资金通道,以及地域性的私营部门气候资金等。


图表:全球气候融资规模快速增长

资料来源:CPI Updated view on th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2019,

中金研究院   注:CPI统计明确非重复计算的气候融资流,担保、保险、政府收入支持计划、财政刺激等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或过度估计的数据不纳入统计范围


当前全球气候金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伴随全球应对气候合作的持续发展,气候金融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愈加突出:


1)全球气候资金缺口巨大。国际机构从不同领域预测了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根据UNEP估计,为应对气候变化,2020-2050年期间,全球能源部门的转型需要每年将供给侧投资增加到1.6-3.8万亿美元[13]。结合当前全球每年气候融资约5,000-6,000亿美元的规模,我们粗略估算未来每年全球气候融资缺口可能在3-4万亿美元量级,以当前的气候融资方式和手段,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目标的资金压力巨大。


2)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金规模和使用效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巴黎协定》条款,2025年前发达国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需求,每年提供最低1,000亿美元的集体筹资。然而,根据OECD数据[14],2016-2018年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规模与该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同时,结构上,在2016-2018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气候资金中,用于减缓(短期的节能减排)和适应(长期的能力建设)的资金占比分别为70%和21%,结构也存在一定的不匹配,资金运作效率有待提升。


3)私营部门投资不足,市场化及创新金融工具发挥的作用有限。根据气候政策倡议组织统计,2017-2018年市场化基金、机构投资等气候融资规模合计仅170亿美元,占全球气候融资规模约3%,私营部门、市场化机构及创新金融工具在全球气候融资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4)“绿天鹅”事件可能给全球经济金融系统造成风险。根据BIS定义,“绿天鹅”指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事件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如信用、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当前国际社会对该新型风险的认识和评估均存在不足。


图表: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结构

资料来源:OECD,中金研究院


全球气候金融发展的展望


弥补全球气候资金缺口是当务之急。既需要在国际多边机制下探索突破、扩大气候融资规模,也需要进一步创新气候融资工具、释放市场活力。


► 充分发挥国际多边机构的作用,以公共部门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拥有广泛的成员国,在全球气候融资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世界银行数据显示,多边开发银行每投入1美元公共气候资金,能够撬动2-5美元的私营资本投资[15]。近年来,国际多边开发银行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碳排放提供了大规模融资,并且保持扩大趋势。2019年全球七大多边开发银行[16]共提供464亿美元的气候融资,2011-2019年气候融资规模年均复合增长7.0%。


图表:全球七大多边开发银行承诺气候融资规模

资料来源:2019   Joint Report on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Climate Finance,中金研究院


► 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气候投融资工具。对于气候金融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采取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的方式,探索信贷、债券、保险等气候投融资工具的机制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因地制宜发挥金融工具的投融资功能。


完善全球气候金融规则,纳入气候风险评估、加强气候信息披露,提升金融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全球气候合作的中国担当


中国作为一个大型经济体,在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与美、欧共同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引领者及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气候合作等。



从参与者到引领者,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合作


中国是最早签署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0个缔约方之一,是全球气候合作的积极参与者。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到巴黎气候大会,中国进一步从重要参与者提升为关键引领者。中国对《巴黎协定》的重要贡献表现在推动谈判达成结果和促成协定快速生效。在巴黎气候大会后于2016年9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中国发挥主场外交优势促成中美共同签署声明,极大推动了该协定在当年11月生效[17]。


然而,伴随中国碳排量快速增加,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也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发达国家很可能率先实现碳中和,使得百年内历史累积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中国。中国不仅需要承担国际社会要求的减排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道义责任。再比如,中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也面临科学话语权不足的问题,以IPCC最新发布的第五次评估报告为例,在气候变化科学、影响适应和减缓三个领域,被引用的中国文献占总引文数仅2.8%、1.7%和1.6%。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声音”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影响力。



中国与欧、美共同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


如前所述,在推动《巴黎协定》达成和生效的过程中,中国加强与大国合作、有力推动共识达成,中美元首发表的四个联合声明,与欧盟、英国、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达成的双边元首共识,为巴黎气候大会成功召开和《巴黎协定》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欧气候合作持续稳定推进。2005年,中欧双方就确定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伙伴关系,其后这一关系持续发展, 2018年的《中欧领导人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联合声明》,确定了中欧双方在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碳排放交易、能源效率、气候相关技术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18]。2020年《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双方重申坚定承诺落实《巴黎协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中美两国的气候合作,在奥巴马政府时期进行了多领域、多渠道、多元化探索。2009年以来,两国共计签署七项涉及气候变化合作的双边协议。以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等平台为载体,中美两国确立了联合研发、政策合作、技术援助等多种合作形式,合作领域包括汽车减排、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建筑和工业能效、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等[19],中美气候合作取得积极展。然而,随着特朗普政府时期中美关系的降温,中美气候合作也陷入停滞。


拜登政府下,中美气候合作的前景展望


截至目前,美国仍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温室气体累计排放最多的国家,而中国是当前全球每年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巴黎协定》要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离不开两国间的合作。气候议题有可能成为中美关系最早“破冰”的催化剂。2月26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透露,中美双方已就气侯议题开展磋商和接触[21]。


然而,此次中美气候合作的内外部环境与上一轮的“蜜月期”相比,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说从“巴厘路线图”到《巴黎协定》的十年,中美气候合作主要聚焦在维护各自的发展空间上,那么现阶段两国则可能更多将应对气候变化进一步上升为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高地、把握全球领导权的重要领域。


在国内发展上,中美均提出“碳中和”计划。为巩固美国在低碳科技和产业领域的优势,拜登总统在竞选期间提出“到2035年,通过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实现无碳发电,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计划投资2万亿美元大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22]。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去年底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也在积极制定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在全球合作上,美国总统拜登上任第一天即宣布重回《巴黎协定》。不同于特朗普政府,拜登政府可能会更多依赖盟友的力量,包括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在后续《巴黎协定》实施及多双边气候外交中,积极借助“伞形集团”的力量,重塑大国博弈的格局,在“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提供资金支持和提高透明度问题上持续向发展中大国施压[23],包括可能要求中国进一步提前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要求中国提高对外投资的环境和气候标准,尤其是针对“一带一路”等。在贸易领域,拜登政府主张实施碳边境调节税的可能性较前更高,也可能产生中美低碳领域新的贸易摩擦[24]。这都可能是中美近期气候谈判的关键点。


今年4月22日,拜登计划就气候问题举行领导人峰会[25],届时全球气候合作的局势将更为明朗。在气候领域,国际合作远比竞争重要,中美气候博弈中不乏合作机会和潜力,特别是共同塑造未来贸易、投资和产业发展的“全球碳中和”标准,加速能源转型,推动交通、工业、建筑等的低碳发展,开发低碳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作为二十国集团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的联合主席共同推动全球气候投融资的发展等[26]。中美气候合作既是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关键,也是中美两国重找共识、重建互信基础的重要抓手,值得期待。



推进落实气候合作,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受到绿色质疑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得到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与中国正式签署协议。2019年“一带一路”国家GDP占全球22%,碳排放总量约占全球31%,这与大部分国家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关。


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相关投资中,能源,尤其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碳排放较大的基础设施占比较高,2019年能源投资占比达46%[27],使得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提出绿色质疑,可能有悖于全球气候合作的发展目标。这不仅仅是中国投资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带一路”国家自身的发展阶段和项目需求。


图表:“一带一路”国家碳排放总量占全球近1/3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UNCTAD,中金研究院


中国积极推广绿色“一带一路”


自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等政策文件,引导企业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取得积极成果:


► 绿色基础设施: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能源领域的投资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首次超过化石能源占比,达到58.1%[28]。


► 绿色金融合作:201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发起“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截至2019年4月底,NGFS的成员数量已达到36家,其中包括泰国、马来西亚、摩洛哥等国央行和监管机构[29]。此外,由中英机构起草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得到13个国家和地区的26家大型金融机构认可和签署[30]。


► 绿色技术交流: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政府与42个国家发起成立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技术合作等发展[31],等。


通过探索绿色项目建设,中国企业积攒宝贵经验并积极推广。例如,2019年底,由上海电力控股的黑山莫祖拉风电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年平均发电量占黑山年社会用电量5%,每年可为黑山减少3,000吨碳排放,将有力推动黑山实现能源发展战略、加快可持续的现代能源目标落实[32]。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未来还应怎么做?


展望未来,中国推动建设绿色“一带一路”,需要结合东道国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创新。


首先,引领“一带一路”国家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提升“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气候合作领域的参与度,敦促“一带一路”国家提升自主贡献度。


其次,发挥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大绿色投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金额大、周期长,而且短期经济效益较低,应充分发挥多边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引进绿色金融支持,以此撬动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多参与绿色投资。


再次,搭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发展交流平台,在绿色能源、绿色技术、绿色金融、绿色制造等领域提供中国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在具体项目上,伴随可再生能源产业成本不断降低,产业“走出去”条件趋于成熟,可结合中国在可再生能源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引导和鼓励新能源企业更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滚动查看资料来源

[1]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34438/EGR20ESC.pdf?sequence=27&isAllowed=y

[2]Nordhaus W. Climate Clubs: Overcoming Free-Riding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15, 105(4):1339-1370

[3]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1-0071_EN.html

[4]https://www.bcg.com/publications/2020/how-an-eu-carbon-border-tax-could-jolt-world-trade

[5]Aaditya Mattoo, Arvind Subramanian, Dominique van der Mensbrugghe, and Jianwu He, 2009. Reconciling Climate Change and Trade Policy.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Series

[6]https://unfccc.int/topics/climate-finance/the-big-picture/introduction-to-climate-finance

[7]参见世界银行定义,https://www.worldbank.org/content/dam/Worldbank/document/Climate/FinanceClimateAction_Web.pdf

[8]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2019

[9]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2019

[10]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2019

[11]CPI Updated view on th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2019

[12]CPI Updated view on th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2019

[13]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30798/EGR19ESCH.pdf

[14]OECD, Climate Finance Provided and Mobilised by Developed Countries in 2013-18

[15]https://www.huanbao-world.com/a/zixun/2018/1125/62198.html

[16]包括世界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投行、非洲开发银行

[17]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和国际合作的战略和对策研究》,2020年9月,https://www.efchina.org/Reports-zh/report-lceg-20210207-2-zh

[18]http://www.ncsc.org.cn/SY/gjlhsm/202003/t20200319_769645.shtml

[19]http://www.ccchina.org.cn/archiver/ccchinacn/UpFile/Files/Default/20160617103440817412.pdf

[20]http://www.tanpaifang.com/tanzhonghe/2020/1204/75653_2.html; 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wen/2020/0307/68701.html

[21]https://international.caixin.com/2021-02-26/101667922.html

[22]http://www.xinhuanet.com/energy/2021-02/02/c_1127052697.htm

[23]http://m.tanpaifang.com/article/75653.html

[24]http://ciss.tsinghua.edu.cn/info/zmgx/3283

[25]http://forex.cngold.org/fxb/c5476149.htm

[26]https://finance.caixin.com/2021-02-28/101668340.html

[27]AEI 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

[28]http://www.21jingji.com/2020/12-26/4MMDEzNzlfMTYxNjA4MQ.html

[29]http://kz.mofcom.gov.cn/article/scdy/202008/20200802994698.shtml

[30]http://intl.ce.cn/sjjj/qy/202008/14/t20200814_35527622.shtml

[31]http://news.china.com.cn/txt/2019-04/29/content_74735382.htm

[32]“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案例报告》(2020),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39/c11632202/content.html

文章来源

本文摘自:2021年3月22日已经发布的《全球碳中和与中国担当》

分析员 吴  婷 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520120008

分析员 吴慧敏 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04 SFC CE Ref:AUZ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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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CICC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为多元化的客户群体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建立了以研究和信息技术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和财富管理全方位发展的均衡业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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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CICC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为多元化的客户群体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建立了以研究和信息技术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和财富管理全方位发展的均衡业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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