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调整公告,相关内容如下:
一、部分钢铁产品纳入出口许可管理范围
将部分钢铁产品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须凭出口合同及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及受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签发。其中,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负责签发;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级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余事项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5号公告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