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
@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相关问题解答,请查收!
1. 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依次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率文库查询】进行查询。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首页主菜单“纳税服务”栏目下点击【出口退税率查询】。
2.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处理?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分两类:
一是征税率为零(如免税购进货物),该类货物出口适用免税政策;
二是征税率不为零,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含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3. 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开具税率为零的发票;退税率为零且属免税范围的,按免税开具;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发票“税率”栏选择对应征税税率。
4. 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不符,能否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款: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第二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须与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一致,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退(免)税。
例外情形:同一货物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就商品名称相关性及计量单位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5. 出口报关收入应在何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销售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或有效控制;收入金额及成本能可靠计量和核算。
采用FOB价结算的,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船舶,或取得已交船证明并通知买方时,风险即发生转移,且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此时,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