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欢树”能否作为商标独占使用?深圳法院一则典型案例解析
“棕榈树”“阳光”“云朵”……这类常见自然意象名称,朗朗上口、易于传播,常被商家选作品牌名。但为何注册成商标后,仍难以阻止他人使用?
案情简介
1997年,黎某创办“合歡樹”茶餐厅,主营港式茶饮与粤式菜肴。2005年,其成功注册一枚由繁体字“合歡樹”与黑白合欢树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
2023年5月,黎某发现深圳一家同名“合欢树”茶餐厅在招牌及菜单中使用“合欢树”字样及绿色大树图案,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索赔5万元。
深圳餐厅辩称:自1999年起持续使用“合欢树”名称,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且“合欢树”系公有领域植物名称,不具备显著性;其标识在字体(简体)、颜色(绿色)、构图(左图右字)等方面与涉案商标(繁体、黑白、上图下字)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黎某享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但涉案商标与深圳餐厅所用标识在文字字形(繁体vs简体)、图形设计(黑白抽象树vs绿色具象树)、色彩搭配、整体布局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加之“合欢树”属通用植物名称,黎某未能证明该词已通过长期使用与其服务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亦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进一步削弱其显著性。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不易产生混淆。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黎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2]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其保护边界如何界定?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比对文字字形、图形样式、色彩运用及整体结构,并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察混淆可能性;同时考量商标显著性与市场知名度。若权利人未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使该通用词汇获得“第二含义”,则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此外,深圳餐厅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已在同类服务中持续使用“合欢树”标识并积累商誉,依法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在先使用权。[3]
鹏法君提醒:市场主体应避免过度依赖通用名称创设品牌,须注重规范使用、持续经营以提升商标显著性;同时也应尊重他人在先使用权益,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二)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或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地名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先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