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法官说法 | 钻平台漏洞篡改他人店铺电话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 钻平台漏洞篡改他人店铺电话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前沿
2025-12-16
1
导读:更多知产案例,请关注“知产前沿”公众号!

冒用老字号商标+篡改竞对电话引流,法院判赔60万元

一边使用“三联”“亨得利”等标识浑水摸鱼,一边利用平台报错机制,将正品店铺联系电话篡改为自家号码,再以“原品牌已不营业”为由引导消费者前往自家门店——这种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违法。

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系主营钟表维修的关联企业,A公司为“三联”“申 亨得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B公司为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双方共同运营某团购平台上的官方店铺。

经查,C店铺在名称、图文及视频宣传中大量使用“三联”“三联 sanlian”“亨得利”等标识,并配以“三联 名表维修中心 百年匠心传承”等宣传语;D店铺则在店名、商品名称、宣传图文及视频中使用“享得利”“亨得利”“亨得利 HENGDELI”等字样。

更严重的是,C店铺通过平台报错机制,将A公司店铺公示电话擅自修改为自身联系电话。客服接听时声称“A公司已停止维修服务”,并主动发送C店铺地址引流客户。

A、B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C店铺唯一股东李某、D店铺唯一股东郑某及平台方,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开支67040元。

人民法院裁判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联”作为A、B公司长期使用并广为人知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C店铺在同行业服务中使用“三联”“三联 sanlian”等标识,易导致公众误认其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构成商标侵权

“亨得利”为百年老字号,A、B公司基于地域核准注册“申 亨得利”商标,享有合法权利。“享得利”“亨得利”“亨得利 HENGDELI”等被诉标识与“申 亨得利”构成近似,且使用于相同服务类别,易引发混淆,C、D店铺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三、构成虚假宣传

C店铺与“三联”“亨得利”无历史渊源或传承关系,却使用“百年匠心传承”等宣传用语,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关联认知,构成虚假宣传。

四、电话篡改引流属恶意不正当竞争

C店铺利用平台规则恶意修改他人联系电话,并由客服虚构事实诱导消费者,截取本属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其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涉案店铺均已下线、运营主体注销,相关混淆风险已消除,法院未支持停止侵权及刊登声明诉求;平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故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郑某赔偿20万元,二人共同赔偿维权合理开支67040元。一审判决生效,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一、篡改他人店铺信息引流违背商业道德

平台报错机制本为保障信息真实而设,商家不得借此冒领、篡改他人信息。本案被告恶意利用该机制实施引流,主观上意在攀附商誉,明显违反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多方共筑公平竞争生态

商家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不冒用、不篡改、不误导;消费者需审慎判断平台信息真实性;平台须强化报错审核机制,对用户提交的修改请求进行必要关联性审查,从源头防范此类不正当行为。

图片源自网络

杨洁
黄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知产前沿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7428
粉丝 0
知产前沿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28.9k
粉丝0
内容7.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