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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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若不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公正公开原则
- 法定原则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罚款
- 没收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 没收违法所得
- 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
- 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需注意,即使海关作出警告或罚款等处罚决定,当事人仍需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行政处罚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简单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证据支持,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
简单程序
适用于以下情形:
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处理;报关企业或人员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或因疏忽导致违规;按《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携带货币进出境违规;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其他违规案件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警告或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案件。
当事人可依据海关要求提交材料。若自行书写的材料或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且认错认罚,并有查验记录等关键证据佐证,海关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后,应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
发现需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为时应立案调查,全面收集证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须出示证件。涉及秘密信息时,海关需保守秘密。
案件调查过程中,海关可行使以下权力:
- 查问、询问:查阅证件,制作笔录,必要时录音录像。
- 检查、查验:检查运输工具、场所,查验货物、物品。
- 化验、鉴定:取样化验,交由海关化验机构或其他认可机构进行鉴定。
- 行政强制措施:扣留嫌疑人、货物、账册等。
- 查询存款、汇款:经批准可查询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
案件审查
所有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均需经过审查,未经审查不得作出任何处理决定。
告知、复核和听证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特定情形下享有听证权。
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者,海关可采取加处罚款、变价抵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文 / 闻淙洁 聂莉(深圳海关)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