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应知应会要点解读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八项合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上市公司及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八项关键合规要求。
1. 经济犯罪影响发行资格
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或挪用财产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得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涉及罪名共114项。
2. 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因不符合条件被撤销注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信息披露违法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过错。
3. 欺诈发行将被责令买回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监会可责令买回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至一倍罚款;无所得或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至2000万元罚款。
4. 限制期内禁止股份转让
所持股份在法定限制期内不得转让,减持须遵守持股期限、数量、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规定,违规者将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等值以下罚款。
5. 损害公司利益将被代位追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权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持股提起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
6. 信息披露须配合,组织隐瞒将重罚
涉及持股变化、同业竞争变化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未披露的,罚款50万至500万元;造成虚假陈述的,罚款100万至1000万元。
7. 公开承诺必须披露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依法披露,未履行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须依法赔偿。
8.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处以50万至500万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万至100万元罚款。
二、董监高十大合规要点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证券法》明确十大履职要求,强化责任与义务。
1. 欺诈发行处罚严厉
在发行文件中隐瞒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的,责任人处以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2. 限制期内不得转让股份
董监高在限制期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减持须合规操作,违规者将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等值以下罚款。
3. 禁止短线交易
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他人账户持有情形。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未收回的,股东可起诉,责任人还将被处以10万至100万元罚款。
4. 严禁内幕交易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不得交易、泄露或建议他人交易。违法者将被没收所得,并处一倍至十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至500万元罚款。
5. 严禁操纵市场
禁止任何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违法者没收所得,并处一倍至十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6. 权益变动须及时披露
持股达5%或增减5%的,须在三日内公告,期间不得买卖;增减1%的,次日须公告。违规买入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7. 严把信息披露关
董监高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信息有异议的,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不披露的,可直接申请披露。
8. 公开承诺需披露并履责
董监高作出的公开承诺应依法披露,未履行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9. 损害公司利益将被追责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或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10. 配合监管执法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证监会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拒绝或阻碍的,处以10万至100万元罚款,并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来源:四川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