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申请条件
- 仓储面积要求: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 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 选址需靠近交通枢纽且交通便利,便于海关集中监管。
-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三、经营企业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具备日常管理能力及协助海关监管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需提供: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 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注:提交资料时需加盖公司企业章。
五、办理流程
- 由广州海关受理并报海关总署审批。
- 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后批复。
- 企业需在批准筹建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
- 验收合格后,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 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视为撤回申请。
六、延续、变更及注销
延续:
- 有效期为3年,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可申请延期。
- 广州海关审批并换发证书,准予延期3年。
变更:
- 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重大事项变更需报海关总署审批。
- 其他变更事项报广州海关备案。
注销:
- 经营企业终止业务需向广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或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现场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咨询电话:广州海关12360服务热线(020-12360转1)。
八、附件下载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可在广州海关门户网站搜索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