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橙资讯 | 关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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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退运商品免税及退税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三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缴纳的出口关税可予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退货相关规定处理。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商品,须自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进口免税及出口关税退还手续。
“原状退运进境”指商品退运时最小形态与原出口状态基本一致,不得加装配件或进行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不影响认定为“原状”。商品应未被使用,但经试用发现质量问题或客户试用后退货的除外。
企业须提交出口申报清单或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因滞销退运的,提供企业“自我声明”,承诺因滞销退运;因客户退货的,需提供平台退货记录、拒收记录或返货协议等证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对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