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传输人备案详解
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及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案办理方式
线上方式:舱单传输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舱单管理界面进行申请。
线下方式:舱单传输人应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窗口办理可向各业务现场或拨打当地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咨询。
温馨提示
1. 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可任意选择;
2. 采取线上方式办理可全程网办。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我司是国内大型的运输企业,在全国都有运输业务,舱单传输人备案是要向每个口岸海关申请吗?
答:舱单传输人备案是“一地备案,全国通用”,新增适用关区范围的,向新增适用关区海关申请调整传输范围。
问题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有什么区别?
答:进口“原始舱单”、出口“预配舱单”等由“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负责传输;出口“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等由“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负责传输。
问题三:我司原本应该向广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申请舱单传输人备案,但因操作失误向黄埔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申请了,如何修改回正确的海关?
答:可联系黄埔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办结申请流程,再重新向广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问题四:因业务发展,我司变更了企业名称,需要办理舱单传输人备案变更吗?
答: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应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先申请删除原备案,再重新办理备案。
问题五:我司想删除舱单传输人备案,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删除手续前,需确保所传输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全部处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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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