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修订解读
一、背景情况
1月8日,海关总署印发《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署贸函〔2024〕8号)。根据国务院要求及前期试行经验,该办法经过修订完善,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原则
- 坚持质量第一,整合减少与进出口货物贸易值相关指标,降低权重,引导产业结构优化。
- 坚持守正创新,保留有效指标,新增鼓励创新发展的内容。
- 坚持统筹兼顾,考虑各地区差异,确保公平性和可比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共19条,其中删除6条,新增6条,其余13条优化保留。
- 明确指导思想,完整贯彻新发展理念。
- 明确省、市级政府的职责分工。
四、结果应用
- 调整评估区域划分,将中部地区单列。
- 延长新设综合保税区培育期至4年。
- 调整通报约谈范围及退出机制。
-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数据真实统一。
五、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3至6月实施,可根据特殊情况调整周期或进行实地核查。
六、评估指标体系
- 定量指标:共五类20个。包括规模效益、质量效益、开发利用、集聚辐射和创新业态。
- 定性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新增部分具体加分与减分规则。
最终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按6:4权重计入总分。
供稿/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深圳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南京海关、广州海关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