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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以“典型案例”解读主动披露新规

【主动披露】以“典型案例”解读主动披露新规 慧诚供应链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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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2025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案例解读


前言

HP CUSTOMS

海关总署2025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94号,以下简称“新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同时废止。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主动披露呢?让小编带大家以“典型案例”详解主动披露新规!

01

涉税申报要素篇

企业A:公司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一份八个月前进口的报关单,因为原产地申报错误造成少缴税款,应缴200万元,实缴60万元,这种情况能适用主动披露公告规定予以免罚吗?


海关:新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企业A主动披露八个月前进口的报关单因原产地申报错误造成少缴税款,其涉税违规行为发生至今未超过一年,符合上述公告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企业A的情况可以适用主动披露而不予行政处罚。



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免罚期限由“六个月以内”放宽至“一年以内”,给予了企业更充足的自查时间。新公告更加贴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周期及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充分体现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合规自律的有机结合。






02

涉海关统计篇

企业B:我公司在2025年9月向海关主动披露1份六个月前进口的报关单,原产地申报错误,但是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这种情况能适用主动披露公告规定予以免罚吗?


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上述情况属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上述情况属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新公告自2025年10月11日起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5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03

涉检申报篇

企业C:公司在盘点仓库过程中,发现1票五个月前进口的电子设备货物,包装是木箱,属于木质包装,包装上均有IPPC标识,当初进口时未向海关报检,这批货物价值30万元,这种情况能适用主动披露公告规定予以免罚吗?


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违反本法规定,未报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未报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违反本法规定,未报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未报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告将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免罚的情形由6项调整为5项(保留2项新增3项),其中,进出口企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04

涉出口退税篇

企业D:公司在自查时发现,有一份九个月前出口的报关单,因为商品编码申报错误造成多退税款35万元,这种情况能适用主动披露公告规定予以免罚吗?


海关:新公告规定,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企业D主动披露九个月前出口的报关单因商品编码申报错误造成多退税款,其违规行为发生至今未超过一年,符合上述公告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企业D的情况可以适用主动披露而不予行政处罚。


05

涉加工贸易篇

企业E:公司在盘点加工贸易料件时发现,因为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这种情况能适用主动披露公告规定予以免罚吗?


海关:新公告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不予行政处罚。企业E主动披露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违规行为,符合上述公告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企业E的情况可以适用主动披露而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披露申请方法: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相关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进入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互联网+海关,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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