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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人工智能能力脱钩法案(用deepseek翻译)

中美人工智能能力脱钩法案(用deepseek翻译) 全景再现
2025-02-03
2

第119届国会
第一次会议

S.

修订《美国法典》第18编,禁止美国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人工智能能力,以及其他目的。

在美国参议院

霍利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法案被宣读两次并提交至______委员会

法案

修订《美国法典》第18编,禁止美国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人工智能能力,以及其他目的。

由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
本法案可称为《2025年将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
第1条.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2025年将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
第2条. 定义。
在本法案中:

(1) 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术语“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1条中给出的含义,该条由第3条添加。
(2) 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术语“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指可用于促进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3) 中国关注实体。——术语“中国关注实体”具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1条中给出的含义,该条由第4条添加。
(4) 利益。——术语“利益”,对于实体而言,包括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所有权链持有的实体利益;或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安排持有的实体利益,包括任何旨在复制实体或其利益财务回报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5) 军民融合战略。——术语“军民融合战略”指中国共产党旨在动员非军事资源和专业知识用于军事应用的战略,包括技术开发、后勤改进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其他用途。
(6) 知识产权。——术语“知识产权”指——
(A) 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受版权保护的任何作品;
(B)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专利保护的任何财产;
(C) 根据1946年7月5日批准的《商标法》(通常称为《兰哈姆法》或《1946年商标法》)(15 U.S.C. 1051 et seq.)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为商标的任何词语、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组合;或
10 (D) 商业秘密(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9条)。
11 (7) 技术。——术语“技术”——
12 (A) 具有《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42条(50 U.S.C. 4801)中给出的含义;并且
13 (B) 包括——
14 (i) 任何半导体、电路板、操作系统、图形处理单元、中央处理单元、张量处理单元、现场可编程门阵列、随机存取存储器、硬盘驱动器、固态驱动器、数据流架构或云计算服务,这些技术是制造、设计、开发、供应、部署、完成、组装、修复、转换或复制以用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的;以及
15 (ii) 任何其他硬件、软件、设备、装置、组件、机器人、计算机、处理器、网络、机器、加速器、电路、存储、系统或子系统、服务器或相关商品、工具或服务,这些技术是制造、设计、开发、供应、部署、完成、组装、修复、转换或复制以用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的。
16 (8)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中的术语。——术语“出口”、“国内转移”和“再出口”具有《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42条(50 U.S.C. 4801)中给出的含义。
17 (9) 美国人员。——术语“美国人员”具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1条中给出的含义,该条由第4条添加。

18 第3条. 禁止进口和出口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
19 (a) 禁止进口。——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后,禁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发或生产的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进口到美国。
20 (b) 禁止出口。——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后,禁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在其境内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
21 (c) 处罚。——
22 (1) 刑事处罚。——任何人故意违反、试图违反或共谋违反第(a)或(b)款的禁止规定,或协助和教唆违反该禁止规定,应受到《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60(b)条(50 U.S.C. 4819(b))规定的刑事处罚,处罚程度与故意违反、试图违反或共谋违反该法第(a)款所述非法行为的人相同。
23 (2) 民事处罚。——任何人违反第(a)或(b)款的禁止规定或为执行该禁止规定而发布的任何法规、命令或许可证,应受到《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60(c)条(50 U.S.C. 4819(c))规定的民事处罚,处罚程度与违反该条所述行为的人相同。
24 (d) 法规。——本法案颁布后90天内,商务部长应发布实施本条的法规。

25 第4条. 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
26 (a) 一般规定。——《美国法典》第18编第I部分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27 “第124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进行的研究与开发
28 “§2741. 定义
29 “在本章中:
30 “(1) 人工智能。——术语‘人工智能’——
31 “(A) 具有《2019财年约翰·S·麦凯恩国防授权法》第238(g)条(10 U.S.C. 4061前注;公法115-232)中给出的含义;并且
32 “(B) 包括——
33 “(i) 一种人工或自动化系统——
34 “(I) 在不同和不可预测的情况下执行任务,无需重大人类监督;
35 “(II) 可以从经验中学习并在暴露于数据集时提高性能;
36 “(III) 在计算机软件、物理硬件或其他环境中开发,解决需要类似人类感知、认知、规划、学习、沟通或身体动作的任务;
37 “(IV) 设计为像人类一样思考或行动,包括通过认知架构或神经网络;
38 “(V) 具有或源自一组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统计或其他数据处理或人工智能技术,旨在近似认知任务;
39 “(VI) 设计为理性行动,包括通过智能软件代理或体现机器人,使用感知、规划、推理、学习、沟通、决策和行动实现目标;或
40 “(VII) 旨在或能够与人类互动,检测人类情绪,根据生物识别数据确定与社会类别的关联,或生成或操纵图像、音频、视频或相关材料;以及
41 “(ii) 任何其他人工或自动化系统、软件或过程,使用计算作为系统的一部分或全部来确定结果、做出或辅助决策、通知政策实施、收集数据或观察,或以其他方式与人类或人类社区互动。
42 “(2) 控制。——术语‘控制’具有《联邦法规》第31编第800.208条(截至本法案颁布之日有效)中给出的含义。
43 “(3) 公司。——术语‘公司’——
44 “(A) 指具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商业协会或其他类似实体的商业结构的实体;并且
45 “(B) 包括通过一系列合同与(A)项所述实体相关联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46 “(4) 开发。——术语‘开发’指创造性且系统性的工作,利用从研究和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知识,旨在生产新产品或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或工艺,并且与研究一样,能够获得额外知识。
47 “(5) 关注实体。——术语‘关注实体’指——
48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的教育机构,包括学院和大学;
49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的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或研发中心;
50 “(C) 任何公司——
51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
52 “(ii) 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53 “(iii) 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54 “(iv) 其股权证券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至少一个交易所交易;以及
55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定义见《2000年美中关系法》第204条(22 U.S.C. 690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部委、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研发中心或其他实体、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56 “(6) 联邦机构。——术语‘联邦机构’指美国的一个部门、独立机构、委员会、管理局、董事会或局、美国拥有所有权的公司或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其他机构。
57 “(7) 联邦财政援助。——术语‘联邦财政援助’指联邦政府提供的赠款、贷款或捐款。
58 “(8) 生成式人工智能。——术语‘生成式人工智能’指能够基于个人提供的提示或其他形式的数据生成新颖文本、视频、图像、音频或其他媒体的人工智能系统。
5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60 “(10) 研究。——术语‘研究’——
61 “(A) 指旨在获得更全面科学知识或对研究主题的理解的系统性研究;并且
62 “(B) 包括涉及培训个人研究技术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
63 “(i) 使用与其他研究和开发活动相同的设施;并且
64 “(ii) 不包括在教学功能中。
65 “(11) 研究与开发。——术语‘研究与开发’指基础或应用研究活动以及开发活动。
66 “(12) 州。——术语‘州’指美国的任何一个州。
67 “(13) 领土。——术语‘领土’指——
68 “(A) 哥伦比亚特区;
69 “(B) 波多黎各自由邦;
70 “(C) 美属维尔京群岛;
71 “(D) 关岛;
72 “(E) 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邦;以及
73 “(F) 美属萨摩亚。
74 “(14) 美国人员。——术语‘美国人员’——
75 “(A) 具有《1993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711条(22 U.S.C. 6010)中给出的含义;并且
76 “(B) 包括——
77 “(i) 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或领地法律成立或组织的公司;
78 “(ii) 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或领地法律组织的教育机构,包括学院和大学;
79 “(iii) 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或领地法律组织的研究机构;
80 “(iv) 个人——
81 “(I) 受保护个人(定义见《移民和国籍法》第274B(a)(3)条(8 U.S.C. 1324b(a)(3)),无论其位于或受雇于何处;并且
82 “(II) 已被美国接纳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以及
83 “(v) 由本段所述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个人或公司。

84 “§2742. 非法行为
85 “(a) 研究与开发。——美国人员不得故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试图或共谋进行、或协助和教唆进行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或开发——
86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87 “(2) 为关注实体;
88 “(3) 代表关注实体;
89 “(4) 与关注实体合作;
90 “(5) 为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91 “(6) 代表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或
92 “(7) 与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合作。
93 “(b) 研究转移。——美国人员不得故意转移、试图或共谋转移、或协助和教唆转移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究相关的信息——
94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95 “(2) 直接向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96 “(3) 为关注实体;
97 “(4) 代表关注实体;
98 “(5) 直接向或从关注实体;
99 “(6) 为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100 “(7) 代表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或
101 “(8) 直接向或从在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102 “§2743. 处罚
103 “(a) 罚款;没收。——
104 “(1) 实体。——
105 “(A) 一般规定。——违反第2742条的非个人美国人员应——
106 “(i) 被处以不超过100,000,000美元的罚款;并且
107 “(ii) 没收任何联邦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赠款或公共福利。
108 “(B) 实体的关联人员。——违反第2742条的官员、董事、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应——
109 “(i) 被处以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款;并且
110 “(ii) 没收任何联邦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赠款或公共福利。
111 “(2) 个人。——违反第2742条的个人美国人员应——
112 “(A) 被处以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款;并且
113 “(B) 没收任何联邦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赠款或公共福利。
114 “(b) 无资格获得联邦财政援助。——违反第2742条的美国人员在处罚实施之日起5年内无资格获得联邦财政援助。
115 “(c) 民事处罚。——
116 “(1) 民事诉讼。——对于违反第2742条的美国人员,美国可以在该美国人员居住、被发现或有代理人的任何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论争议金额如何。
117 “(2) 损害赔偿。——在对美国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美国有权——
118 “(A) 获得——
119 “(i) 衡平法救济,以制止和防止违反或威胁违反第2742条的行为;以及
120 “(ii) 其他适当的衡平法救济;
121 “(B) 获得损害赔偿——
122 “(i) 惩罚性和名义损害赔偿;
123 “(ii) 美国因该违法行为所遭受损害的三倍金额;以及
124 “(iii) 民事诉讼成本的三倍,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25 “(C) 如果美国人员不是个人,则处以不超过100,00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及
126 “(D) 如果美国人员是个人,则处以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127 (b) 公民身份和移民后果。——《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3)条(8 U.S.C. 1101(a)(43))修订如下——
128 (1) 在(T)项末尾删除“;以及”;
129 (2) 将(U)项重新编号为(V)项;以及
130 (3) 在(T)项后插入以下内容:
131 “(U)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2条(关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进行的研究与开发)的罪行;以及”。
132 (c) 文书修订。——《美国法典》第18编第I部分的章节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133 “第124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进行的研究与开发
134 ‘2741. 定义。
135 ‘2742. 非法行为。
136 ‘2743. 处罚。”

137 (d) 法规。——司法部长应与国防部长、商务部长、教育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联邦调查局局长协商——
138 (1) 发布法规以执行《美国法典》第18编第2742条的禁止规定,该条由本法案添加;以及
139 (2) 与其他联邦机构负责人协调,确保执行第(1)款所述的禁止规定。

140 第5条. 禁止美国人员持有或为中国从事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的实体提供融资。
141 (a) 一般规定。——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美国人员明知持有或管理中国关注实体的利益,或向中国关注实体提供贷款或信贷,如果该实体——
142 (1)(A) 从事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或开发;或
143 (B) 生产包含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或开发的商品,包括硬件和软件;并且
144 (2)(A) 协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民融合战略;
145 (B) 协助开发监控能力;或
146 (C) 涉及侵犯人权行为。
147 (b) 实施;处罚。——
148 (1) 实施。——总统可以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和205条(50 U.S.C. 1702和1704)赋予的权力,以执行本条。
149 (2) 处罚。——任何人违反、试图违反、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本条或为执行本条而发布的任何法规、许可证或命令,应受到《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b)和(c)条(50 U.S.C. 1705(b)和(c))规定的处罚,处罚程度与违反该法第(a)款所述非法行为的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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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有对应的英文版,第一次看他们的法案。他们有每页码,还有每行的都有数字。这个第一次看到。估计以后最严谨到每个数字,每个符号,都是有对应的编码。这样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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