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人才在萧创业,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4〕1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市场成熟度,原则上申报前一年度已有市场销售。
(三)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制造类企业研发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40%。
(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6%。
(五)企业在申报时已拥有或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镇街(平台)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3.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按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二)认定
1.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由区级相关部门人员、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
3
.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区科技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区科技局发文认定为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
三、扶持政策
(一)自认定年度起3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含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市场开拓和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等;
(二)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项目;
(三)优先获得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的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
四、监督管理
(一)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有效期为3年。
(二)有效期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发生环保、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而导致原认定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认定;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如需保留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今后不得再申请认定。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长按 请关注绿纽科技公众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