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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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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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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子〔2015〕417号各市、县(市、区

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电子〔2015〕417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精神,按照《浙江省信息经济发展规划(2014-2020年)》(浙发改规划〔2015〕70号)和《全省推进信息经济发展2015年工作要点》(浙信办发〔2015〕5号)等要求,省经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2015年省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创建10个左右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2015-2017年)。通过创建一批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进一步集聚资源,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各类信息经济企业、机构、人才向示范基地集聚发展和创新发展,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区(基地),促进我省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助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二、申报条件

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总体要求是:有相对明晰的空间区域,以信息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发展和基于“互联网+”创新创业发展为主要特征,有明确的创建方案、主导产业、优势企业、主管部门及扶持政策措施,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创新创业活力强劲,信息化及“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较高。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符合我省信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土地、生态资源的集约利用,资本、技术、土地等资源使用效率高。

(二)主导产业明确。有集群发展前景,结合我省信息经济发展十大重点领域,已形成产业特色,在国内或省内有一定的规模优势或品牌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原则上示范区(基地)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年销售收入在30亿元及以上。对具有较好产业发展前景、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或具有明显的区域发展特色的区(基地)适当放宽条件。

(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发展能力突出。基于“云、网、端”的信息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能力和应用水平较高。“互联网+”的创新创业环境良好,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发展迅速,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作用明显。对承担国家信息经济相关应用示范试点的区(基地)优先支持。

(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已建成或已规划建设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五)政策举措保障有力。明确成立推进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的工作机构,出台信息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发展规划,有相应的专项资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政策等,能有力推进当地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创建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申报工作,按照申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政府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信委。

(二)竞争评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成立竞争性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公示确定。对拟列入计划的示范区(基地),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发文公布。省财政将对示范区(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宁波地区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所申报的示范区(基地)申报书,主要包括发展现状、主要培育工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基本路径,已经建立的工作机制,出台的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意见文件等。

(二)浙江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基地)申报情况表(见附件1)和示范区(基地)内优势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其它需要提交说明的材料。

五、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纸质文本一式3份,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经信委。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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