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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培育专题行动的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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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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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促进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我们研究起草了《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促进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我们研究起草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培育专题行动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

培育专题行动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好中央对我省工作督查的工作要求,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精神,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培育专题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集中资源,加大在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在创新政策落实、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培育1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全球知名、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二、培育条件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标杆指标

培育企业经5年发展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创新能力。拥有专职研发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原值总额4000万元以上。

研发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3项以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6项以上或投资派生1家科技型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研重大任务1项以上,承担或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引领作用。核心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能力,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发展潜力。企业具有较强知名度,拥有知名品牌,企业主营销售收入原则上达到30亿元以上。培育期内成长性好,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和净利润5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培育期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培育对象遴选。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照上述培育条件,遴选若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百强企业培育对象。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报省科技部门汇总。

(二)建立培育库。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填报百强培育企业相关信息,建立我省“百企创强”培育企业数据库。

(三)达标评估申请。对照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标杆指标,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由所在地市县科技部门在自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省科技部门授予“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

五、培育措施

(一)建立培育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建立科技部门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落实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等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科技计划应当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安排、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集聚资源扶大扶强。在各市县重点培育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优先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布局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中试基地。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承担省级科研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符合我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优先纳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培育计划给予支持。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授予“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企业研发机构尚未授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享有现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科研项目三年的稳定支持;已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支持期满后,优先给予后续研发项目支持。

(四)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研任务。鼓励火炬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对我省七大万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并行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六、动态评估

开展“百企创强”动态评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评估,连续三年综合排名未进入前300强或行业前20强的,不再作为重点培育企业。市县科技部门可视情增补“百企创强”培育企业。对已授予“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企业,连续三年综合排名未进入前200强或行业前10强的,不再保留“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

请各市县科技部门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遴选重点培育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扶优做强工作,加强精准服务,培育一批有影响的创新型领军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并带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及项目政策解读请咨询:

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叶恩奇:88916702-605、1890651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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