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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关于做好余杭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7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余杭区】关于做好余杭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7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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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我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我办现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可开发潜力展开调查摸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择优申报。参照《浙江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浙农综办【2015】9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扶持主体条件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对象为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龙头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二、扶持范围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类、食用菌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项目。优先扶持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项目。 

  三、扶持政策 

  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规模不低于45万元(含,下同),不超过900万元;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执行,即市县财政资金与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0.8:1。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立项条件 

  (一)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二)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三)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四)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五)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六)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含土地治理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部门项目)连续扶持超过3年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已申报同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或其他财政扶持项目的项目。 

  (五)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 

  (六)申报单位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申报表和基本情况表后由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区农发办申报(地址:临平东湖中路236号财政局大楼1104室,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7月31日)。对在有效期限内申报的项目,区农发办经审核后将列入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库,最终上报项目的具体要求以今后浙江省农发办公布的2017年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项目单位须编报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简要描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综合评价等。附件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同时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如实说明2015、2016年已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补助(贴息)金额和相应的项目建设内容、申报的2016年其他财政补助(贴息)项目和相应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与本次项目申报的关系。 

  (三)申报单位要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土地征用款、不动产购置费、预备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不得擅自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政策解读请咨询:

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叶恩奇:88916702-605、1890651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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