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企业:
根据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2016年)》(以下简称“光伏发电政策”)的文件精神, 现将2017年度政策奖励资金的兑现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 1.申报对象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和规上工业企业。其中,第五部分“鼓励企业绿色生态发展”的适用范围包含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贸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
☛ 2.申报原则为自愿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视作放弃申报资格,不补办,不兑现。
二
申报要求
☛ 申报企业应按照“一项一表”的原则分别填写“《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需按照“一个奖项、一张申请表、一套证明材料”准备申报材料。各条款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
申报条款
☛ 产业政策22个条款中:
第1-7条、第9条、第11条(后半部分)、第17条、第20条,不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将根据统计、财政数据予以评定、公布并进行表彰或奖励,无需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第15、16、19条,由相关部门另行组织申报。
☛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需企业提出申报的条款为《产业政策》第8条、第10条、第11条(前半部分)、第12、13、14条、第18条、第21、22条以及《光伏发电政策》延续兑现企业。
四
申报及受理审核
☛ 1.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7年3月9日至4月9日。符合申报条件和政策条款的企业务必于4月9日之前完成申报资料的上报。
☛2.受理与审查
经发局、商务局各相关科室根据申报资料的受理分工,分别针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财政局配合针对审计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完成后,由经发局汇总审查意见并形成资助(奖励)计划报管委会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五
相关说明
☛ 1.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包括国家、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扶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类财政资助(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2.本次申报涉及各项奖励和补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相关政策奖励咨询请咨询:
李先生13777571450
昌女士 1805815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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