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经信技投〔2018〕号
市区各经(招)商(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及《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充分激发我市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造模式创新的积极性,率先在电动工具行业开展产品(项目)升级改造示范试点推进工作,以推进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10号)、《关于公布2018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作分领域(行业)推进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7〕2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15〕40号)文件要求,制定《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项目)升级改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项目)升级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推进实施《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金华市本级立项开展2018年“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专项试点工作,现将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提供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项目;支持电动工具行业“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平台、“机器换人”服务中心等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全市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试点示范现场推进会和“产品升级改造”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升级改造”,是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在产品创新、新材料使用以及生产方式智能化升级,进一步提高电动工具关键部件性能、产品功能、质量,引导企业加大对关键基础部件和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验收认定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产品升级改造”、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等成效评价工作。负责全市“产品升级改造”分行业试点现场推进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工程服务平台和工业设计中心共同负责为企业实施“产品升级改造”搭建专业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升级改造”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其中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专项”的产品(项目)进行验收评级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试点方案,重点支持:
(一)企业通过实施产品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产业化、产品品质对标提升、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智能化技术改造三大类项目,实现产品功能升级(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精品化)、产品材料替代(绿色化)以及效益提升。
(二)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
(三)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
(四)金华市本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平台;
(五)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推进工作,专家讲座和 “产品升级改造”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金华市本级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产品(项目)单位成立时间1年以上,产品(项目)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研发投入的费用。
(三)申报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示范产品(项目)单位、工程服务平台单位、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金华市产品工业设计中心已建立专项资料台账。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的补助为验收评定后奖励的方式。
对获得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示范应用产品(项目)企业、金华市本级 “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和产品工业设计中心实施专项资金奖励,用以加快推动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开展。产品(项目)经专家验收认定后,按专家验收评定结果(验收认定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给予相应等级专项资金奖励。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示范项目资金奖励额度按照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评定的项目等级(分A、B、C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A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B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C级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本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产品工业设计中心开展电动工具行业智能化升级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工程服务平台年度目标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效果最终确定,单个平台建设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服务中心年度目标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效果最终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产品升级改造”产品(项目)验收和等级评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省 “产品升级改造”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金华市本级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推进的有关工作及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予以资助,技术对接会议承办和“产品升级改造”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拨的专项资金规模和市本级申报项目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下发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并提交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书(具体格式和内容以项目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二)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专项项目还须提供:
1.“产品升级改造”专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企业“质效提升”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工业新产品、产品合格率、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
3.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三)行业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服务方案、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产品升级改造”专项产品(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专项服务成果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认定。
第十九条“产品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资助的产品(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产品(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委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委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电动工具行业“产品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提供的专项资金到位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市经信委向产品(项目)承担企业、工程服务平台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用产品(项目)获得资助后,承担单位在产品(项目)完成后应向所属区经信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产值、税收、产品(项目)研发后续情况、新增经济效益等数据。市经信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有关企业抽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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