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88号)和《关于明确2017年度杭州市跨境电商扶持资金提前下达部分使用方向并清算的通知》(杭财企〔2017〕109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做好杭州市跨境电商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综管办〔2017〕5号)执行因素分配法的有关要求和《西湖区关于鼓励电子商务(跨境)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商务〔2016〕6号)相关条款,认真做好2016年度西湖区跨境电商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1、在西湖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依法纳税登记,且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企业。
2、在西湖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西湖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3、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杭政函〔2016〕188号和西商务〔2016〕6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
二
申报内容
1、鼓励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于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且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持续上报数据的,给予资金扶持。
具体要求:(1)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须经统计、海关及商务部门认可(以综试区“单一窗口”数据及纳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统计试点范围为主)。
(2)通过一达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等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经营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企业,对当年度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出口的业务数量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3)通过一达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等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经营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企业(未通过“单一窗口”),按当年度出口额500万(含)美元以上、200万(含)-500万(不含)美元、50万(含)-200万(不含)美元三个阶次,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含自建平台)实现年出口额(须经“单一窗口”和海关核验的数据)首次超500万美元且纳入外贸统计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在亚马逊、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经营,B2C出口未通过9610,主要通过E邮包、DHL、邮政小包出口并经第三方认证的跨境电商数据,给予出口额一定额度的补贴。
2、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给予出口额一定额度的补贴。
具体要求: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包括使用“9610”监管代码报关出口的B2C出口额;符合综试区B2B出口认定标准且报关单合同协议号标记“DS\”的出口额。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企业发展。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实现线上交易。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金扶持。
具体要求:
(1)代运营企业或数字营销企业当年与区内企业签署服务协议数量5家(含)以上且产生跨境电商实绩,并履行合同服务无投诉等,给予服务企业3000元/家的服务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2)鼓励跨境电商氛围营造,对服务企业当年承担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为营造区域跨境电商产业氛围,组织策划执行跨境电商相关活动、沙龙等,且能提供相关委托通知、活动方案、活动照片、签到表等资料的,给予服务企业2000元/场次的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4、鼓励线下产业园区发展。
具体要求:对2016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跨境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给予一次性分别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业载体获得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载体的宣传和公共配套服务。
三
申报材料(见附件)
要求各式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件,并与其他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封面样版见附件,封面后页自行制作目录及页码标识。
四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各镇、街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收齐后统一上报至西湖区商务局电子商务科,逾期不再受理。
五
申报要求
各镇街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本着用好财政资金的原则,各镇街须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从严把关,坚决杜绝出现多报、错报、骗报的情况。如有此类情况,将严肃处理。各镇街对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盖章确认,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对申报补助项目进行联合审定。
六
资金兑现
1、资助的标准、金额,根据市切块资金总量统筹安排。
2、对同一企业当年同时符合文件中不同财政扶持政策的,遵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资金扶持。
附件1:
证明材料参考清单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具备年检记录;
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商务部门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法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第三方认证的跨境电商B2C出口数据证明文件(原件);
7、创新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销售证明;
8、创新服务企业组织策划相关活动的方案、照片、签到单等资料;
9、市以上业务部门的园区(基地)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10、申报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验证材料等。
注: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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