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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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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绿纽科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绿纽科技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率,方便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结合在全省推广应用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工作,现就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 

服务内容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全面推广应用系统,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研发项目,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减轻填报计算负担,实现企业研发项目支出明细账“批量导入、一键归集”,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在线传递、一键办结”,加计扣除申报表和分析报表等“系统汇总、一键生成”,精准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和决策水平。


二 

服务流程



1.研发费用自动归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鼓励企业应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书、研发人员名单、研发明细账等资料。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数据,系统自动统计研发费用等相关数据,方便企业填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2.备查资料按需补充。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通过系统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通知相关企业。收到通知的企业通过系统补充上传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合同等留存备查资料。

3.异议项目在线鉴定。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本地区异议项目鉴定资料,通过系统从科技专家库抽选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在线进行鉴定。专家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开展独立评审,对每个项目提出专家意见。科技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后,出具项目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反馈税务部门。

4.研发项目实时分析。系统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企业研发项目数据库”、“企业研发费用数据库”、“企业研发人员数据库”等档案数据库,直观展示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实施研发项目数及类型、每个研发项目支出预算、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等信息,帮助企业实时掌握研发活动进展、资金投入及相关经济效益情况,实现研发项目的全程有效管理。


三 

工作要求



1.增强服务意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是科技、税务等有关部门以企业的“一件事”为中心,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到政府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运行机制,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2.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加大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实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结果互认,更好地服务企业创新研发。

3.强化宣传培训。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培训和主动服务机制,通过巡回宣讲、政策培训、现场教学、编发服务手册等方式,加强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解读、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知晓和享受政策,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 

主要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第一项: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第五项第3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 

相关材料



(一)研发费用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导入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书

2.研发人员名单

3.研发明细账

(二)异议项目鉴定补充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8.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9.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 

服务网址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zjsti.gov.cn/stbrain/main.html#/office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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