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和单位加快新材料研发和市场应用,推进我市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市经信局根据有关规定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意见草拟了《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9号),鼓励企业和单位加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研制及应用推广,加快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推进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1.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新材料首批次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中试后首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首批次应用项目。
2.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属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新材料项目。
3.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新材料产品,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和单位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总销售收入50%(含)以上。
4.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研发完成到距离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6.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二、申报和认定程序
1.组织申报。市经信局根据本市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区、县(市)审核上报。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市经信局。一个企业或单位最多申报2个项目。
3.处室联审。市经信局对区、县(市)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相关处室联审,形成提交专家评审项目名单。
4.专家评审。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最终形成专家评审结论。
5.审定公示。市经信局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定,形成当年度新材料首批次拟资助项目名单,并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新材料首批次项目名单。
6.资助支持。对认定后的新材料首批次项目,按照“市委【2018】29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并纳入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库,优先推荐申请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省新材料产业政策支持。
三、管理措施
1.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根据企业和单位自愿申报、区县(市)择优上报、专家评审进行认定。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审核把关,推荐上报优秀项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协调落实认定项目的资助资金。
3.对申报材料失实、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取消项目申请资格,按规定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四、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不明事项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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