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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关于组织申报拱墅区2015年度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申报通知】关于组织申报拱墅区2015年度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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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5〕59号)、《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5〕59号)、《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拱文创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拱墅区文创产业、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拱墅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符合《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拱文创办〔2016〕3号)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1)。

二、申报资料

1.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根据“五证合一”办证模式注册登记的企业无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材料;

3.2015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本年度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4.自筹资金出资证明、项目相关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

   5.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6.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7.项目申报单位需将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和其他附件材料打印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和电子版材料(包括申请表和其他附件材料刻录CD)递交注册地所属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材料递交注册地所属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由各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审核盖章后推荐上交至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申报结束后,按照《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拱文创办〔2016〕3号)文件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受理截止时间:2016年5月1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拱墅区政府2307办公室。

 

 

                     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


【附件】《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拱文创办〔2016〕3号

为加快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5〕59号)、《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试行)》(市宣通〔2015〕60号)、《杭州市文化创意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市宣通〔2015〕61号)、《拱墅区省市下达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拱政发〔2015〕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用途

1、资金来源。杭州市文创产业、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资金。

2、资金用途。引导、扶持拱墅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创产业。

二、扶持条件

1、专项资金适用于财政级次在拱墅区,符合《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市文创委〔2008〕1号)产业导向的文化创意企业,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以及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

2、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能提升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水平,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除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要求为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4、项目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5、申报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投入已达到预算金额的50%以上,或者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一般在当年或次年完成;

6、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的,申报单位必须是主要实施单位,且投入资金比例占项目预算50%以上;

7、已接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三、扶持重点。

文创产业扶持重点:1.文创集聚区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文创产业交流、交易、展示平台建设;3.文化“走出去”及品牌拓展类项目;4.文创人才队伍建设;5.文创金融项目;6.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创项目等。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动漫游戏业。

文化事业发展扶持重点:1.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含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项目);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项目;3.学习型城市建设项目;4.文化体制改革及改制单位发展;5.基层文化建设;6.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事业发展项目等。

三、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为经程序认定的文化创意项目,扶持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给予资助(经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和对全区及杭州市、浙江省文创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除外)。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启动。由区文创办下文项目申报工作,有申报需求的单位填写好项目申报资料,上报所在地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经所在街道(区科技工业功能区)审核后推荐上报至区文创办。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2、项目初审。由区文创办牵头,对上报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对产业导向、投入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剔除。

3、项目评审。根据初审结果,区文创办实行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确定扶持项目,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助额度。

4、项目公示。确定扶持名单后,所有扶持项目内容在运河天地网站(www.yunhetiandi.com)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若无情况反映,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区文创办组织兑付。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提交符合规范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资金监管

1、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区文创办、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完全性负责。各项目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推荐项目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方面的审查,并在其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

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7)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3、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及本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2、本意见自2016年4月6日起实施,由区文创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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