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创办〔2015〕6号
杭州市成长型文化创意企业培育工程
(登高计划)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文创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以下简称“文创”)服务体系,加快成长型文创企业培育和发展,现就实施杭州市成长型文创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登高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遴选一批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文创企业纳入“登高计划”,建立“登高计划”企业储备信息库。以数字内容产业、新媒体、互联网+等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的文创企业为重点,在企业拓展市场和股改上市等关键时期加大支持力度,集聚资源重点扶持。3年内,累计培育不少于80家发展前景良好,经营业绩增长明显、具有一定业界知名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用良好的文创企业,形成市场前景好、业绩增长快的成长型文创企业群。
二、培育对象
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杭州市域范围,与《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期股权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主业突出,成长性良好,在细分行业具备主导地位,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知识产权清晰,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法人资格的文创企业。
三、培育举措
(一)完善成长培育机制
1.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建立“登高计划”企业储备信息库,对入库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入库企业的人才、技术、资金等需求状况,帮助其解决成长中的困难。
2.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积极开展融资服务、担保增信、业务培训等工作,为“登高计划”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符合条件的“登高计划”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作用,为“登高计划”企业提供发展规划、信息交流、市场推介、成果转化、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满足企业成长期多方面的需求。
(二)健全文创金融服务体系
1.进一步提升在杭文创金融专营机构对“登高计划”企业的信贷规模。支持“登高计划”企业对接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其运作项目设计融资方案,订制专属金融服务;对初步具备上市或挂牌条件的“登高计划”企业,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全面的上市金融服务规划。
2.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市文创产业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优先为“登高计划”企业提供授信服务,针对“登高计划”企业的非抵押类贷款可视作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范畴,纳入风险池管理。鼓励各区、县(市)与银行、担保机构共建风险池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登高计划”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3.深化文创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深入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融资、艺术品质押融资、文化消费金融服务等创新模式。市文创产业转贷基金在以杭州银行文创支行为首家合作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优先为“登高计划”企业提供还贷周转服务,降低企业转贷资金成本。
4.积极引导各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登高计划”企业股权投资规模,完善“培育+创投”的成长机制。发挥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文创投融资引导平台的作用,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登高计划”企业,对获得股权投资的“登高计划”企业,鼓励在杭文创金融专营机构配套提供授信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登高计划”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
5.完善文创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每年为计划内有融资需求的文创企业举办银企洽谈会,重点推荐“登高计划”企业融资项目,帮助其对接银行、保险、基金、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
(三)搭建企业培育平台
加快企业培育平台建设,提升服务文创企业发展的水平。支持商业模式新、运行机制灵活、资源集聚度高的创新培育平台建设。鼓励现有文创园区(基地)、楼宇充分利用资源为企业提供后续发展空间、专业技术、市场拓展、信贷担保、创业投资等专业服务,将服务绩效作为认定市级文创产业园区、楼宇的一项重要条件。
(四)加快人才培养步伐
继续实施“成长型文创企业高端培训班”、“杭州影视业国际化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杭州青年设计师发现计划”、“创意力量大讲堂”等重点文创人才项目。“登高计划”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全市文化创新团队。支持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登高计划”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财务咨询、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服务。
(五)拓宽品牌推广渠道
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动漫节、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等会展平台,助力企业推广品牌,实现创意成果转化。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实施意见》,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登高计划”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支持“登高计划”企业参加国(境)外各类展会,拓宽国(境)外交流渠道。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及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杭州市成长型文创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报所在区、县(市)文创办进行初审。
(二)区、县(市)文创办初审后报市文创办备案并纳入“登高计划”企业储备信息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可以直接向市文创办推荐。
(三)市文创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库内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培育对象。
五、考核管理
(一)“登高计划”企业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区、县(市)文创办负责当地“登高计划”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按要求每年向市文创办报送有关培育管理情况报告。
(二)“登高计划”实行动态培育管理,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对存在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等情况的企业实行淘汰。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成长型文创企业进行培育。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30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实施后,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三)本意见由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市文创办〔2015〕5号
杭州市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工程
(展翅计划)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文创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我市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文创企业”)的孵化力度,现就实施杭州市初创型文创企业孵化工程(以下简称“展翅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遴选一批近年来注册成立的文创企业纳入“展翅计划”,建立“展翅计划”企业储备信息库。通过整合资源,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推动“展翅计划”企业顺利渡过初创期,努力开拓市场。3年内,孵化培育不少于200家创业前景良好,经营模式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文创企业。
二、扶持对象
在杭州市域范围注册成立时间为三年以内,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含),主业清晰、以创新和创意为鲜明特征、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良好且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的文创企业。
三、重点举措
(一)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展翅计划”企业发展,促进创意成果转化。
(二)完善文创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在杭金融机构为“展翅计划”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探索设立针对“展翅计划”企业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置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完善初创型文创企业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文创产业转贷基金,优先为“展翅计划”企业提供还贷周转服务,降低企业转贷资金成本。
(三)加大天使投资规模。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设立专门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参与对“展翅计划”企业天使投资,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创企业。鼓励在杭文创金融专营机构实施投贷联动,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展翅计划”企业,提供授信服务。探索“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孵化发展模式,利用各种渠道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积极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发展环境。
(四)推进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着力建设一批以文创为主要特色的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闲置存量房地资源建设文创企业孵化机构;鼓励平台型企业、成功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建设孵化机构。鼓励孵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天使投资服务和品牌推广服务等多元化孵化服务。鼓励现有文创园区(基地)、楼宇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提供后续发展空间、专业技术、市场拓展、信贷担保、天使投资等专业服务,将服务绩效作为认定市级文创产业园区、楼宇的一项重要条件。
(五)强化创业指导服务。支持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展翅计划”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财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管理等专题培训和个性化辅导,满足企业初创期多方面创业需求。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展翅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或创业辅导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发挥行业研究机构等平台的作用,加强创业人才培训,探索实施初创型文创企业人才扶持计划。
(六)完善孵化培育机制。建立“展翅计划”企业储备信息库,提升孵化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了解入库企业的经营、人才、技术、资金等状况,密切关注企业发展,为扶持初创型文创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入库企业可根据发展情况,申请纳入杭州市成长型文创企业培育工程(“展翅计划”)。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的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及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杭州市初创型文创企业孵化工程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报所在区、县(市)文创办进行初审。
(二)区、县(市)文创办初审后报市文创办备案并纳入“展翅计划”企业储备信息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可以直接向市文创办推荐。
(三)市文创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库内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孵化对象。
五、考核管理
(一)“展翅计划”企业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管理。区、县(市)文创办负责当地“展翅计划”企业的孵化管理工作,按要求每年向市文创办报送有关孵化情况报告。
(二)“展翅计划”实行动态孵化管理,对入选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对存在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等情况的企业实行淘汰。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初创型文创企业进行孵化。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30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实施后,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三)本意见由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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