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东部人才港、东部科技港”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引导鼓励建设各类创新园区,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开展创新园区创建和认定有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3月4日前。
二、申报对象
在开发区范围内,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产业导向明确、企业规模集聚,对新兴经济发展起孵化、培育、集聚、示范作用的空间或载体,范围涵盖创新型产业的专业特色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创新型产业包括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
园区应根据自身建设进度,选择申报创建或认定。
三、申报创建条件和材料
在建(待建)园区可申报创建创新园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较为完善的园区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方向;
2、利用闲置厂房和现有楼宇资源建设创新园区的,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
3、园区布局结构合理、基础设施完善,专业特色园区要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占比在20%以下;
4、园区管理公司在开发区内注册和纳税,实行独立核算,具备一定规模和资质;
5、创建专业特色园区,以集聚和培育专业特色产业(软件信息、电子商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金融服务等)为主;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集聚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为主。
申报材料应包括《创新园区创建申请表》;园区规划建设方案、具体实施计划及可行性报告;园区管理公司及主要经营人员介绍等。
四、申报认定条件和材料
已建成运营园区可申报认定创新园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硬件设施齐备,园区内外部基础设施齐全,具备企业入驻登记、经营活动的硬件环境;
2、服务功能完善,可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配套服务;
3、管理制度科学,有与园区定位相符的企业入园条件和退出机制;
4、企业规模集聚,注册、纳税地址在园区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入驻企业在10家以上,且符合园区定位;
5、专业特色园区要求已投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符合园区专业特色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求已投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科技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认定材料包括《创新园区认定(验收)申请表》;园区管理公司证照、管理制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园区总平面图、场地等相关证明;入驻企业名录、证照、租房合同和发票及相关资料。
已获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专业特色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仅填写《认定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创新园区。
五、注意事项
创建和认定各项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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