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产业〔2016〕585号
各市、县(市)发改委(局)(不含宁波):
为推动园区(开发区)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提升发展水平,明年将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开发区)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58号)的规定,请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发区)开展申报和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9月26日(周一)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1.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2.本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开发区)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原则上主要用于硬件设备采购,但不得用于楼宇开发建设、租赁等。
3.原则上一个园区(开发区)只能同时获得补助一个项目,在上一个补助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再补助新申请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2.拟申请补助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并填报申请表(见附件2)后,将上述材料报送属地发改部门审核。拟申报的项目需年内开工建设,续建类项目如未获得过本专项补助的也可申报。
3.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对属地园区所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认真审核,择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在项目申请表上出具详实的审核意见后,将材料(附件1-2)正式行文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三、补助办法
本专项资金补助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由专家组按照实施方案质量、项目质量、资金管理制度等评审标准(见附件3),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答辩的方式,对所申报项目由高到低评分进行评分,确定前5-7位进入补助名单。对进入补助名单的项目按照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经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下达。
四、监督检查
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获得补助园区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次年7月底前对本年度补助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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