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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资金的通知

【经开区】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资金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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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快“下沙科技城”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杭经开管发〔2017〕3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开发区科技政策的兑


    

区内各企业、单位:

    为加快“下沙科技城”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杭经开管发〔2017〕3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开发区科技政策的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  1、申报对象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  2、申报原则为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视作放弃申报资格,不补办,不兑现。

申报要求

  ☛ 申报单位应按照“一项一表”的原则实施申报。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需按照“一个奖项、一张申请表、一套证明材料”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1、科技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具体相关材料如下:

(1)申报政策第1条,需提供研发机构认定文件或证书。

(2)申报政策第2条,需提供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资质文件,其中申报第一款改建/装修费用,需另提供园区改建和设备投入清单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等;申报投融资奖励的,应另附获得融资企业的融资协议(首页、扉页及盖章页)、到款证明、投资机构资质认定证明。

(3)申报政策第5条,需提供企业组织人事架构图、人才任职证书、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4)申报政策第7条,需提供高企认定文件(证书)、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发票、缴款凭证复印件;房租为2017年自然年度发生。

申请一次性奖励与申请房租等涉及同一条款的不同奖励内容的,按“一项一表”分开填表;

(5)申报政策第8条,需提供获奖文件。

(6)申报政策第10条,需提供认定文件,其中涉及租金的需另提供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发票、缴款凭证复印件;涉及平台资助的需另提供市级资助文件、对应设备购买发票及合同。

(7)申报政策第11条,房租补贴需提供开办证明、租房合同、发票、缴款凭证复印件;上级认定文件;涉及实际交易额奖励,需提供市级文件、三方合同、付款凭证及登记证明

(8)申报政策第12条,申报单位按“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操作流程,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3)、提供技术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发票和付款凭证、检测报告关键页、查新报告关键页等材料(其中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类按原流程,技术开发请企业选择“杭州东部创新创业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作为服务载体)。

(9)申报政策第13条,需提供认定文件或资质证书。

(10)申报政策第14条,需提供申请/授权专利清单,申报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填写《申请专利补助汇总表》(附件4)、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申报专利授权奖励的,填写《授权专利补助汇总表》(附件5)、专利授权证书首页及第二页复印件。注:申报上述知识产权奖励,请求书、受理书、授权证书的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开发区范围内。

申请贯标资助的,需要提供贯标验收合格文件。

(11)申报政策第15、16条,需提交《标准建设奖励审核表》(附件6)、发布标准封面和前言复印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达标证明等。申报材料送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提交。

(12)申报政策第17条,需提供专利质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借款/还款凭证、支付利息凭证(贷款本息支出通知单)。

注:第3、4、6、9条款此次不参与集中申报,另行通知兑现。

☛ 4、上年度已获奖企业涉及延续兑现

      涉及上年度政策延续性条款,如“集聚高新企业”条款中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第2年房租和财政贡献奖励;“科技创新人才”条款第2-3年的个税奖励等;均按之前年度要求报送,并在“申报条款(理由)”中列明“**年度延续性奖励”


申报程序

   

          ☛ 1、申报时间:即日至2018年4月9日

☛  2、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扫描相关材料上传至网站审核备案。请登录“杭州东部创新创业平台”(易创网:www.echuang.org.cn)。登录进入“系统管理”,左侧列表选择“科技政策申报”,填写并将材料以“一个申报项目一个压缩包”形式上传。首次申报请先注册再登录。

☛ 3、受理审查

资料受理及初审后,将会同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综合政策附则有关规定,形成建议奖励名单。

☛ 4、名单确定和资金下达

         奖励名单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公布下达


注意事项

     

 ☛ 1、申报单位申请的各类资质、资格等,需在2017年自然年度内取得(按文件依据)。如有特殊情况提供相关补充证明。

 ☛ 2、申报表上的企业名称应填写全称,与公章一致。如在申报后3个月内发生更名的,请及时告知我局,以免影响政策审核和资金发放。

☛ 3、申报企业如属于“新引进或新设立、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一般科技企业为3年、生物医药企业为5年其中新药研发类企业为7年”应在申报表上明确标注。(三年内是指2015年1月以后设立,以此类推)

☛ 4、申报单位已获同类资助(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以该单位当年度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5、如涉及国家、省、市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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