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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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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流程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5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补助资金分类兑付有关口径的说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4〕27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科学、公正、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包括余杭区工业与信息化专项、科技与人才专项、现代服务业专项,具体涉及工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节能减排、商贸服务业、文创、旅游、金融、科技、品牌、人才等若干子项。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产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资格定补类、数据校核类、考核评比类、审查遴选类。资格定补类、数据校核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考核评比类、审查遴选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办法

产业扶持政策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全区性政策制定办法

全区性产业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财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最后由区政府发文实施。政策的拟定应在评估上一轮产业政策绩效,整合原有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各产业平台、镇街意见基础上进行。

(二)临时性政策制定办法

临时性政策制定以谨慎、规范为原则。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或者上级考核要求,可要求出台临时性政策。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政策时,须考量拟出台政策涉及的企业家数、周边区县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定情况,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预期绩效目标。拟定的政策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发文。临时性政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专项性政策制定办法

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应遵循“集体决策”、“权责对等”、“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原则,政策制定前须经综合研判、征求意见、审议决策等程序。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内容和标准应分类型规范,绩效目标明确。

1.综合研判。各招商引资的主体单位应加强项目招引前期的调查和研判,建立重大项目招引评估机制。在项目洽谈过程中须全面掌握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对象的行业发展趋势、核心竞争力、投资团队背景、经营及财务状况、资质及信用情况、近期重大动态等,拟投资落地项目的投资规模、产出效益、发展前景、产业匹配度、政策述求,以及项目能源资源消耗、生态环境影响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项目落地可行性评估意见,连同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并作为政策制定依据。

2.拟定扶持政策和入驻协议。招商引资的主体单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约定违约责任,根据需要拟定相匹配的财政支持、产业基金投资、土地供应等各方面扶持政策内容。其中,入驻协议应以权利义务对等且便于量化考核为原则,明确如下条款:

(1)针对引进的研发类项目:入驻协议应当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区域经济带动力等情况,锁定引进人才质量及数量、研发投入(含关键设备)、研发成果(专利、国际核心期刊等)等关键指标。

(2)针对引进的产业化类项目:入驻协议应当锁定项目投资、产值和税收等核心经济指标,财政扶持总额原则上不突破项目地方贡献。

(3)针对园区运营类项目:入驻协议应当锁定引进企业、人才的总数量和质量(上市培育企业数、独角兽培育企业数、总部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E类以上人才数量以及园区总税收)。

3.征求意见。拟定的项目扶持政策和入驻协议须充分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开展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核,避免各项优惠支持政策无序叠加。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税、土地、能源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不得在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中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土地供应方式、供地规模、地价标准、价款缴纳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土地出让、招投标和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招引能源资源消耗超出限额标准的项目。

4.审议决策。政策拟定后,招引主体要根据议事规则,将拟定的双方协议内容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交相应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招商引资项目测算突破全区面上政策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含直接减免金额),产业平台同区商务局(投促)、区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会商后可自主决策,并将决策内容及职能部门反馈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突破上述限额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集体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等正式意见,杜绝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流于形式。招引主体在招引自主决策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可用财力。

三、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一)全区性、临时性政策兑现程序

1.征集评审。根据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每个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发布一个项目征集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具体按照《余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余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2.项目审核。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中介机构审查原则,按照《余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计指导意见》等办法执行。

3.方案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核准情况、中介机构审计情况等拟定产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区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审批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将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待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行文分配下达资金。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拨一部分资金。

(二)专项性政策兑现程序

协议签订后,应严格按照约定条款执行协议内容、兑现扶持政策,并加强履约过程管理。各招引主体要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定期追踪项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日常经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政策兑现的审核把关,明确相关部门审核责任。

项目达到政策条款标准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兑现材料交产业平台审核,先由产业平台内部分级审核,一般不少于分管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审核;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财政部门备案并由资金承担主体下达资金。对全区影响特别重大或项目保密性要求非常强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将兑现材料交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直接由区财政部门拟定拨付文件并下达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兑现程序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兑现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以及《余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四、预算管理

(一)产业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1.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2.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产业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子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3.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子项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子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子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包括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绩效考核方式和取数原则,报财政部门备案。

4.同一子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5.各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子项资金上年度的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逐步加强预算执行刚性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产业平台、镇街要加强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严禁无预算拨款或超预算拨款。某一批次项目测算分配金额超过预算的,该批次各项目扶持金额可按比例下浮或竞争性分配,确保分配资金总额不超预算。符合拨款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三)进一步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提高政策兑现速度,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高效实施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政府自身改革换取市场发展活力,全力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包容开放的投资环境、提质降本的产业环境的重要举措。

1.优化兑现程序。各部门、产业平台在申报预算时,应提交《20XX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表》(详见附件),明确项目征集、项目评审、项目审核、项目公示、资金上报及下达等阶段时间节点。原则上,不与企业地方贡献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并且原则上在申报截止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与企业地方贡献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应在每年7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并且原则上在申报截止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建立资金预拨机制。涉及金额较大以及资金安全可控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拨一部分资金。

3.加强政策兑现效率的考核力度。根据部门、平台上报的《20XX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表》中兑现时间节点,每年对部门及平台政策兑现速度进行考核,对兑现速度特别慢的,通过预算执行率通报、年终综合考评扣分等方式加以督促,确保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效率有效提高。业务主管部门、产业平台、镇街对所管辖专项资金兑现的实效性负责。

五、政策兑现主体、资金承担  

(一)政策兑现主体。新项目引进过程中涉及的空间落地、研发补助等方面以及点多面广、属地服务频次较高的租金补助、贷款风险池等方面的政策由产业平台进行兑现,区级部门以监督考评为主;涉及全区层面、区级以上扶持项目申报、上级荣誉奖励以及上级考核权重较大、专业程度较高的政策由区级部门进行兑现。

(二)政策资金承担。区委、区政府发文的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专项性政策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协调,会同属地妥善安排相应资金。

六、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产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产业平台、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产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适用政策依据的充分性、适用标准的准确性,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业务部门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全区范围内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三)产业平台职责

产业平台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管理、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职责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产业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财政部门应对产业专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应对政策兑现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余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余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余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等三个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并发文。人才专项资金审批流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另行明确。

(二)同一事项或类型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涉及产业专项资金的文件,其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1月1日至今产业平台自主决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或下载附件)

余政办〔2023〕27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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