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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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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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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绿纽科技”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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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省经信厅起草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4月12日前反馈至我厅技术创新处。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健全、示范引领作用大、创新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条省经信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杭州海关为同级管理部门。省经信厅联合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信厅联合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指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柯桥区和上虞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1亿元);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加快发展县企业≥2%);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30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50名;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六)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网上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八条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信厅。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经信厅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工作指南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根据各自职能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经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对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公示并联合发文,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对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公示并联合发文。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省经信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受理运行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31日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三)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地方政府部门报送的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技术中心评价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属地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信厅批准,可暂缓一年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60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被予以警告的;

D)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在受理运行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按职能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省经信厅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已取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因运行评价不合格、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在动迁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存在第六条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受到警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省税务部门另行确定。

海关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确定。

经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经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年度评价结果及调整、撤销、更名结果。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和评价结果及调整、撤销、更名结果。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支持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新产品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2010年发布的《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和201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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