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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拟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2)。根据省、市通知要求,我们拟组织开展国家指导目录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征集中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修订原则
1.新增。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已实现批量生产,初步进入市场,用户存在使用顾虑,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2.删除。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应用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
3.调整。产品实现迭代升级,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还比较高。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有关要求
请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并于2023年7月12日前修订意见汇总表(附件3)反馈至区经科局绿色转型科216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文稿)。
联系方式
区经科局绿色转型科
☎ 任政 18667156733
附件
附件列表:
1.关于征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
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表修订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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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平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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