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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2021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 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 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以 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 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须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申报重点领域
支持“三大科创”高地、415 产业集群、10 大标志性产业链、企业创新共同体等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建设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今年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https://recept.zjzwfw.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
terType=powerDirectory&matterId=101201068&userType=legal)。
●2.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运行情况表等材料及附件(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省属企业上报地区选择浙江省、各市本级企业上报地区选择对应市本级、各县(市、区)企业上报地区选择对应县(市、区)。事项在线办 理默认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 8 月 6 日。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具体按规上企业数占全省比例,结合 2020 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 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 4 家,其它地区总数不多于 2 家。
●4.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8 月 13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另行通知)提交至省经信厅,纸质推荐文件及汇总表于 8 月 13 日前寄送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并抄送省技创中心。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将推荐文件 1 份寄送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一)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更名、主体变更,需要申请主体变更的,通过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经信部门审核后一并行文报我厅统一办理。
★(二)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和相关部门统一处理,不需地方和企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