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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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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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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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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BA

中/国/传/统/节/日

2022-1-10

农历腊月初八




为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我局起草了《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沈方英

联系电话:0571-89767036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 

电子邮箱:1330257872@qq.com  


附件: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综合施策、多层联动和梯度培育后评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自身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和市场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按照“放开申报、评议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五条(职责和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专家库建设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并建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企业管理、技术、财务、法律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专家库。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系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生产经营、合规守法的融合发展,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效应、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六条(激励措施)被评定示范企业的,省局给予定额奖励,并优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优先提供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专利导航和数据库建设、专利奖孵化、海外风险预警、维权援助、优先审查、快速审查及远程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基本要求)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为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示范企业。


第八条(专利类型申报条件)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千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且执行良好。


第九条(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工作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二)符合优质商标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商标注册体系完善,注册的自主商标具有显著性、巧妙的象征性、高度的独创新颖性、宣传的便利性,符合国家广泛标准以及商标名称与商标标识相互协调等优质商标特征,且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使用5年以上;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其中,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至5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商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商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农产品、中间产品适当放宽至2%。


第十条(限制申报情形)申报企业近3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企业:

(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评定材料)省局发布通知后,申报评定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3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五)提供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已评定为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相关证明;

(七)市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审核意见;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县市局推荐)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当地县局提出申请。县局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局。市局进行审核,经统一公示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省局评议)省局对市局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结合评议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后,提出拟评定示范企业名单。

若有必要,省局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省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省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六条(审定公布)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定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要求)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省局及其委托市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三)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第十八条(年报制度)示范企业管理实行数字化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企业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当地县局核实,由市局核总后于第一季度末前报省局。


第十九条(再确认情形)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经当地市局向省局正式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再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撤销情形)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局撤销其示范资格,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动态管理)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3年。由省局或委托所在市局组织专家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工作纪律)参与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和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月 日起施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商标〔2015〕15号)同时废止。




归期准与寒梅约,


粥鼓香花腊八前。


寒梅、雪、腊八粥,


年关将至。






   陈先生 13588003655

昌女士 1805815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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