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一、杭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
(二)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二、浙江省高新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三、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 号 )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
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
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
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
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5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
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