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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2022〕68 号)要求,为扎实 做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2022年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2022年全省需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5万家以上。按照应报尽报的要求,各设区市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目标数量见附件1,各县(市、区)目标数量由设区市负责分解确认。
组织与实施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 引》(国科火〔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县(市、区)科技局组织发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县(市、区)科技局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于9月30日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自主评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配合设区市科技局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等。
设区市科技局应成立评价工作机构,根据时间进度安排于10月10日前对企业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和推荐上报(申报认定流程见附件 2)。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等。
省科技厅于10月31日前分批次完成企业公示入库,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根据科技部安排组织设区市评价工作机构集中开展入库企业信息抽查、发展监测、政策研究等。
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地科技局应组织评价工作队伍加强《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学习,熟知评价条件、评价流程、监督管理等各项规定。设区市科技局应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做好企业评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核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 常情况。
(二)做到应报尽报。各地科技局应按照应报尽报的要求,健全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依托“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充分挖掘并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跟踪企业评价进度并做好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贯。各地科技局应会同税务等部门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宣传和辅导,鼓励和引导企业运用“浙里加计扣除”数字化场景应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帮助解决企业研发辅助账设置、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等难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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