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杭科高[2015]79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科技型初创企业(“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和省科技厅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下拨资金组成。
二、资助标准:
依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专家评审结果,按专业分组得分排名确定资助额度,上级拨款部门有明确拨款依据的按上级部门意见拨付。
一类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
二类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
三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
具体资助额度以本年上级拨款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经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后下达经费安排文件。
三、经费下拨:
采用“后补助”的形式一次性下拨经费,凡列入市级“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经费资助的企业,必须按相关要求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制度,企业项目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计划额度的200%时可向区科技局提出下拨经费申请,如企业自认定起培育期3年内项目研发投入未达到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计划额度的200%则取消资助,相应资金上交财政。申请时需提交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该项目已投入研发经费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作为申请拨款备查材料。
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审计报告的投入数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考察。专家确认企业实施的项目研发投入已达到拨款要求时,按计划规定足额下拨经费。企业收到经费后,按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开支范围进行财务核算,并报送相关报告,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和审计。
四、组织管理:
区科技局负责“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培育期内,市科委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实现淘汰,考核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本办法自2016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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