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营造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和《拱墅区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拱墅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申请认定时需入驻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5家以上,且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
4.拥有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创客项目如进行工商登记的,则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一)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全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街道、园区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二)区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考核工作。认定、备案和考核情况作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执行依据。
1.认定。每年定期发布众创空间认定征集通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确定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2.备案。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
3.考核。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众创空间的资金管理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企业(项目)、投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拱墅区科技局拱墅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07日
拱墅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5〕2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和《杭州市科委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杭科合〔2015〕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创新券的兑现资金每年在区财政科技经费中预算安排。
第四章 发放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凡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均可申领创新券。
第八条 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和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市级载体),按省、市科技部门统一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抵扣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研发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领和使用
第十条 企业在省级创新载体使用创新券,须符合《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要求。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递交区科技局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创新券额度。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在市级平台和市级载体使用创新券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以企业便利为原则,纸质创新券同时有效。
第十二条 我区企业使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平台、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技术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区财政(包括省、市补助)给予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的20%补助,同一企业同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我区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第六章 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与市级平台、市级载体或省级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在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完成合同登记(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发票原件、银行付款单)取得登记编号后,连同付款凭据向区科技局申请兑现创新券。其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测试检测凭有效凭证、付款凭据向区科技局申请兑现创新券。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每年第三季度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对上年度第三季度至本年度第二季度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在5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各类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拱墅区科技局 拱墅区财政局


长按 请关注绿纽科技公众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