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资环〔2016〕110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991行动计划”》(浙政发〔2011〕106号)、《浙江省“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浙政发〔2015〕831号),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现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991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2016年度循环经济实施计划》)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2016年度循环经济实施计划》包括三类项目:
(1)2015年新增的资源环境领域中央预算内项目。2015年列为国家资源环境领域中央预算内项目,且没有列入以前年度省循环经济实施计划的项目;
(2)资源环境领域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中包括的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当年能开工建设的各类国家和省级资源环境领域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项目,列入当年度循环经济实施计划;
(3)其他循环经济项目。符合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前期工作基本完成、2016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重大循环经济项目。从今年开始,建立省级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储备库,以后省循环经济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筛选。请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积极向省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储备库申报项目,并依托资环项目系统建立本级项目储备库。
列入循环经济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可申请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二、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要结合各级节能环保产业、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海水淡化等专项规划,注重项目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排效果,注重提高节能环保技术水平。主要范围包括:
1.节能。包括节能工程、节能装备产业化;
2.循环经济。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实施方案内的项目除外)、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静脉产业园区项目、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
3.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大宗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废旧包装物回收利用、秸秆及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
4.节水和海水淡化。包括海水淡化、节水工程、节水装备产业化项目;
5.环境保护。包括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保装备产业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资环)开展(以下简称“省资环项目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218.108.28.99),申报程序为项目单位申报、地方发改初审、省发改委终审。
1.项目单位通过登录互联网访问省资环项目系统,完成注册并登录,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报送和更新等工作。在系统中已有用户名的项目单位,应直接登录申报。
2.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初审,于3月21日将拟申请列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通过省资环项目系统送省发改委终审,同时,将正式申报文件及汇总表寄送省发改委资环处。
3.省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项目即纳入省级储备库管理,同时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一批资源环境效益良好、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纳入《2016年度实施计划》。
请各地发改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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