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电子便函〔2016〕57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国家01-04科技重
大专项浙江省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委(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我省《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浙财企〔2014〕31号)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组织申报2016年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浙江省地方配套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按照《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浙财企〔2014〕31号)的相关规定,2016年之前立项的浙江省01-0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可申请浙江省地方配套资金。
(二)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需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和范围支出。在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表”中无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科目的,在企业自筹资金科目中列支。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浙江省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2016版)(见附件1)。
2.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情况表(2016版)(见附件2)。
3.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文、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复印件。
4.完成期为2015年底之前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的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尚未验收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5.项目拨款通知单、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需盖单位财务章)。后补助类项目,由企业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资金的,需提供项目专题审计报告。
(二)申报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盖章后,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盖章,由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报送省经信委。
2.无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配套承诺的项目,可由所在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经信委。
3.省级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
4.省经信委会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下达配套资金文件。有关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配套资金文件要求,核拨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三、申报截止时间
请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封面一式两份报送省经信委,有关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留存份数自行规定。材料1和材料2还需报送电子版。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
1. 01专项和02专项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办 邬韶杭
2. 03专项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办魏振华
3. 04专项 省经信委技装处陈革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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