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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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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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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一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15年11月,我市着手开展了本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方面,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2号),明确了本次清理的范围、内容、流程和有关要求;另一方面,在上一次全面清理后公布的市政府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新制定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厘清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底数,并按照“谁起草执行,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将这些文件确定了清理责任单位,由各单位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建议,以提高清理工作效率。

  在各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清理建议基础上,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市法制办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初步清理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清理意见基础上市法制办又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再次通过政府办公内网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市领导和各清理责任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市法制办的审查意见,我市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清理范围

  列入本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的文件包括2012年市政府文件清理后目前仍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有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清理内容

  根据杭政办函〔2015〕152号文件规定,本次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清理违法设定非行政许可事项,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的规定。存在上述内容的文件应该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2、清理与权力清单梳理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存在与对外公布的权力清单内容不符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后,决定继续保留或者废止、修改后重新发布。3、清理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要求,对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文件分别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按规定报批后暂时继续有效。4、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内容。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或者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应该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5、清理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三)关于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543件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拟废止文件344件,主要是与上位法不一致、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或者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内容的文件;拟宣布失效文件199件,主要为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的文件。

 

  政策解读单位: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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