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5日印发的《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9年来,对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杭州标准话语权进一步提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任务的变化,《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任务的要求。为更好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标准化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文件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资助条件、鼓励措施、申请程序、附则等六个方面十四条内容。
(二)适用范围。
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参与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专业活动。
(三)资助标准。
1.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2.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其评议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5.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 予以资助。
(四)期限及有关术语。
1.该《实施办法》使用期限3年。
2.有关术语释义。
标准化活动是指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成为或引进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活动等。
不超过是指上限最多不超过该数值。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解读人:许肖杰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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