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产业转型、集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资源,鼓励企业做强做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做强做优
1、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区财政贡献、自营出口额分别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授予企业单项“十强”称号,并颁发奖牌。
根据“规模强、贡献大、增长快”的原则,综合三个“十强”企业情况,择优选定10家企业,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表彰。
2、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含)以上且区财政贡献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工业销售产值同比增长15%(含)以上且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
3、凡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年对区财政贡献1500万元(含)-2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奖励60万元;
当年对区财政贡献2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奖励100万元。
4、对列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企业“572工程”培育计划》的大企业大集团,按《计划》给予专项政策扶持。
“大企业大集团”列入开发区年度“骨干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对在企业成长性综合评价中被认定为“成长型骨干企业”的,给予专项政策扶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长型骨干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技术改造
5、凡获得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的技改项目,按规定配套资金后,再按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符合开发区重点扶持产业的技改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再给予企业1%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未列入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的技改项目,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列为区级技改项目,在项目计划实施期(原则为两年)内完工,经审定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资助,符合开发区重点扶持产业的技改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再给予企业1%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企业(含规下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项目,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7、企业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的,并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分别按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投资总额的12%、应急装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凡当年新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含规下工业企业和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9、凡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达35万美元/亩(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1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三、支持市场开拓
10、凡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给予企业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工业新产品产值率和增幅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且新产品产值总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11、上年度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各类展销会,按国外、省外、省内展会,分别给予企业每次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在“山海协作”、“城乡统筹”、“援建帮扶”等相关对口区域投资项目的,经备案,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
12、凡当年企业首次通过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设备或产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年累计采购额达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
13、初次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市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在杭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10%的保费补贴,上述补贴可累计(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参加出口信用小微联保的企业,给予50%的保费补贴。对开发区出口企业实施政府购买海外资信调查服务。对于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对出口额每新增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对于区内企业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以及出口增长较快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节能减排
14、当年认定的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省级绿色企业、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
15、当年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贴。
16、当年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企业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17、当年企业投资的节电改造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另行制定),经开发区立项,年节电量达到30万千瓦时(含)以上,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列入市(区)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事)业,当年(或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开发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企(事)业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五、其他
19、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合法合规予以专项奖励和扶持。
六、附则
20、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中,第四部分“支持节能减排”的适用范围包含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事业单位。
21、“开发区重点扶持产业”为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食品、电子信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产业。
22、“实际设备投资额”是指由审计事务所出具并经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年节能量”是指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并经区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项目节能情况。
23、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各类资助(奖励)予以“一票否决”。对开发区内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等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不予以兑现本政策中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的政策条款。
24、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包括国家、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扶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类财政奖励(资助)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5、企业所享受的用于设备投资、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资助,在资产转让或迁出开发区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予以返还。
26、本政策自2014年12月30日起执行。


长按 请关注绿纽科技公众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