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经信发[201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经济区、萧山科技城管委会,红山农场:
根据《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13]184号)的要求,现将开展2016年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评价范围
1、认定:在萧山区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评价:第1-17批部分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详见附件三)。
二、认定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有较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
3、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4、一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放宽到1000万元;以产品研发为主的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不受销售收入限制。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6、企业技术中心必须独立运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名。
三、申报材料
1、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评价表中要求提供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或统计财务年报;
5、企业科技活动一览表(L107-1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表)。
(注:认定企业需提供1-5项;评价企业需提供2-5项,且第3项只需提供项目清单。)
四、材料上报及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内报送企业所在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各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后报送区经信局。
2、评价企业将评价材料及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内报送企业所在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经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汇总后报送区经信局。
3、《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认定评价的材料要求及表格可从萧山工业网(www.xsgy.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4、各主管部门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汇总后报送至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我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经济转型产业提升的若干意见(试行)》(萧委〔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杭州市萧山区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见附件一)全面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宏观指导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技术中心包括:以大中型企业及优强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技术中心;面向行业或区域、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主要职能如下: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负责企业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四、负责人才的吸引、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共性、关键性技术。负责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及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工作目标是增强广大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申请范围为在萧山区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每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有较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
三、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四、一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放宽到1000万元;以产品研发为主的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不受销售收入限制。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六、企业技术中心必须独立运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名。
第七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程序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由企业向所在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评价表需提供的附表及相关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或统计财务年报;
(五)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L107-1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L107-2表)。
二、各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筛选,择优推荐,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创新办。
三、区创新办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四、区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由区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新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不参加当年考核评价。
第九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于规定日期内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属地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
二、属地镇街场、平台经发办(局、科)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创新办。评价材料包括:
(一)《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总结报告》;
(二)《萧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评价表需提供的附表及相关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或统计财务年报;
(五)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L107-1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L107-2表)。
三、区创新办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研发经费和科研人员未达到规定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表彰与奖励
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企业技术中心。
优秀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承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向区创新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创新办区审核后发文公布。属于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已申请要求撤销的。
对撤销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区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经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限期整改一年。因考核不合格被撤销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两年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合作,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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