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
政策要点:
《意见》提出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意见》指出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强调,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
《意见》要求,要从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金融手段创新等方面支持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
2、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从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提高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的具体金融政策措施。
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提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破工业转型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瓶颈,推动金融业增强服务能力,支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
《意见》坚持把握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注意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紧紧围绕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提出了重点支持的具体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了坚决退出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导向,积极引导金融创新紧密结合工业创新,着力改造工业发展传统动能,积极培养工业发展新动能。同时,《意见》注重保持各类融资方式的适当“门槛”,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筛选机制,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为新常态下金融与工业共生共荣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和有力的政策支撑。
3、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政策要点:
一、《认定办法》修订完善的四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认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三是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企业更名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
五是加强检查和监管。将现行《认定办法》的第四章“罚则”改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采用备案与跟踪监管、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查,视不同情况对认定机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提出了责任要求。
六是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企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相关内容,将“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纳入知识产权内容;新增加涉密企业认定条款;将试点中涉及文化产业的支撑技术全部纳入《技术领域》。
七是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为促进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新《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三、《技术领域》方面的调整内容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对原有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同时,删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各领域的关键技术,尽可能去除产业性、产品化描述,表述力求准确、精炼、规范。
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
政策要点:
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34号令
政策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鼓励政策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6、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政策要点: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不能够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三)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以及相应的填写说明。
7、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
政策要点:

目标定位: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强省
对于2025年的目标定位,《纲要》提出:建成国内领先、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强省。到2025年浙江省要基本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制造业产业生态,制造业自主创新、质量效益、融合发展和绿色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制造业结构更趋合理,涌现一批国际竞争力领先的企业和产业集群,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实现路径:确定11大产业和11大工程
此次《纲要》明晰了浙江省11大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分别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与现代交通装备、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装备、通信网络与智能终端、专用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工业软件、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绿色石油化工、时尚轻纺业。
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纲要》在基本原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除此之外,《纲要》还提出了五大保障条件,其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健全组织实施机制等重大措施是完善工业经济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
浙江特色: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
一方面,制造业具有鲜明的产业结构特色、产业集群特色、民营经济特色和外向型经济特色;另一方面,制造业发展在适应市场特色中,积极探索出许多有特色、有实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比如“四换三名”、浙商回归、七大万亿产业培育等系列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
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要点:
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培育建设条件
各市、县在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过程中,对入选方案的企业,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所属子公司( 指独资或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公司,下同)不得列入各市、县上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对集团公司新拓展的业务领域,符合省政府做强产业链布局等条件的,可将其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增加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并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二)集团公司未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属子公司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列入各市、县上报的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方案。
(三)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若所属子公司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将集团公司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成建制转移到所属子公司;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不一致的,不得转移。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
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
主要内容条款及其说明
本政策意见,一方面对国家、省、市已经明确的各项涉企、惠企政策进行了重申;另一方面对杭州有权限可操作的事项,以杭州财力可承受为原则,提出了相关惠企政策。本政策意见共八章32条。
第一章,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有3条:一是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二是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三是推进“零土地”技改。
第二章,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主要有5条:一是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三是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四是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五是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章,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主要有2条:一是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二是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第四章,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主要有4条: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二是帮助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三是建立健全企业应急资金管理机制;四是降低担保费率。
第五章,着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主要有7条:一是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二是降低用气价格;三是降低用水价格;四是降低用地成本;五是清理规范物流收费;六是降低通关费用;七是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
第六章,着力推进去产能工作,主要有5条:一是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二是优化处置特困企业;三是建立建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四是加大对去产能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五是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七章,大力推进企业提质增效,主要有3条:一是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二是鼓励优先采购;三是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
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有3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三是强化考核督查。
10、2016年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公告
一、引进对象和重点
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外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富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科研成果,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信息、环保、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领军人才。继续引进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经济金融管理领域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人文社科、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现代传媒等专业的领军人才以及经济金融管理、风险投资、国际商贸(包括国际商法、经济学、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高端人才。继续加大非华裔外国专家和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在今年引才总体计划中单列名额,专门用于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二、申报类型
申报人选类型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大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分为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又称“海鸥计划”)。人文社科文化艺术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人才纳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是指来我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继续通过“外专千人”平台,引进来浙江创新的非华裔外国专家。
三、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其中,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
3.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3)熟悉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际经济管理经验。
(4)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通过企业申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包括人文社科文化艺术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人才)的,应在2013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办妥相关引进手续、签订工作合同并全职到岗。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申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包括人文社科文化艺术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人才)的,应在2013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在2016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全职到岗。各类创新类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海鸥计划”)所在用人单位都要求成立1年以上(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比较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
(二)“海鸥计划”条件
主要引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短期来浙工作的人才,具体申报条件为:
1.须满足上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2.应在2015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合同并办妥相关引进手续。
3.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每年在省内工作2-9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4.系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急需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创业人才条件
1.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即2011年5月31日以后在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华裔,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四)“外专千人”项目条件
“外专千人”是指符合上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海鸥计划”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其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对应项目。
上述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3月1日后出生),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1951年3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四项条件中的一项破格。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四、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对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外专千人”长期项目入选者,授予“浙江省特聘专家”称号,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主要有:省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科学技术人才奖励,地方政府相应配套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可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先推荐参评有关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励;可根据需要聘请担任有关平台和载体的重要职务;发放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为引进人才提供签证、居留、子女入学、住房等便利服务。
对“海鸥计划”入选者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奖励,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提供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方面优惠便利。
由我省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千人计划”和外专“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省特聘专家”的当然人选。由我省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的引进人才作为“海鸥计划”的当然人选。此外,按《关于做好国家“千人计划”与省“千人计划”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外省入选创新类国家“千人计划”,与原单位聘期结束或解约后,全职到我省从事创新工作的人才,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省“千人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可直接认定并列入当年省“千人计划”人选。
对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浙江省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特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请登录《浙江省“千人计划”网上申报系统》(http://zj1000plan.org)进行政策查询和申报。申报日期为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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