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经开区】关于征集2016年第二批区级科技型企业的通知(含管理办法)

【经开区】关于征集2016年第二批区级科技型企业的通知(含管理办法)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16-04-08
3
导读: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人才,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型经济,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人才,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型经济,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杭经开管发〔2013〕214号)相关要求,我局现开展2016年第二批区级科技型企业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详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

 二、申报程序:
      1、登陆“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kjsb.y.e6yy.com),进行注册后,点击“区级科技认定申请”。
      2、网上审批通过后,须向经发局科技科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详见附件2、3。
      3、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系统注册,点击“现有科技企业备案”,并填报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型企业。

三、截止时间

 2016年4月25日

四、联系方式

地址: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西楼543室

五、备注:

企业申报所有科技项目及享受科技政策必须为区级科技型企业。请相关园区管理公司组织做好各自园区企业申报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附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提升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拥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明晰,开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产品或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或服务范围。

(3)拥有自主研发或受让获得的知识产权。

(4)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企业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30%,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主营收入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费用总额不低于10万元;主营收入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主营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主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科研仪器设备,主营收入、低于200万元的企业,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20万元;主营收入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主营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主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须向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4)企业员工社保清单、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成立的企业提供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6)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

(7)企业研发投入费用清单、科研仪器设备清单、费用发票等相关凭证;

(8)企业销售发票清单、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登陆“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 经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同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告。

第六条 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到开发区科技局进行备案;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须到开发区科技局进行预登记。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为开发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享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中涉及科技型企业的相关奖励条款,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科技金融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型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企业须按时上报季度统计报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年度考核表。未按要求提交报表的企业,原则上不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享受科技政策;连续两年未达到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科技型企业的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科技局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2013年10月22日正式施行。




长按关注绿纽科技微信公众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1234
内容 10809
粉丝 0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1234
总阅读31.3k
粉丝0
内容10.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