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服务〔2016〕276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5〕468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创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作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2016年继续选择一批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已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和“三名”培育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除外)。
(二)要求。
拟列入创建工作方案的重点企业设计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由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现有工业设计企业设立,为独立运营的工业设计机构,并实行独立核算。
2.应运营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条件,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应拥有专职设计人员70人以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服务企业数不少于20家、设计成果转化产值不低于4亿元。
二、申报程序
(一)各地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可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创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
(二)当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创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作方案(编写要求见附件),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经信、财政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三)方案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工业设计机构或工业设计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
2.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清单及学历、资格、职称等证明材料;
3.与相关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银行账户往来款凭证等复印件;
4.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支持政策
(一)对于各地上报的工作方案,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经公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于列入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的市县,省财政按照每家重点企业设计院500万元的标准给予地方政府支持,统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设计院创建工作。
请各市、县(市、区)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项目政策解读请咨询:
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叶恩奇:88916702-605、18906511383
或微信最下方留言咨询


长按请关注绿纽科技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