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信息〔2016〕270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2017年省“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域和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到2018年年底,新创建“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域的“两化”融合指数、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的信息化发展指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完善区域信息化发展环境。“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域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突破,基于互联网环境的制造业新生态逐步建立,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逐步加快发展。培育一批大企业“双创”、工业云和大数据、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的示范企业和项目。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建成可供借鉴的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农业生产实现智能化、精准化,农业经营实现网络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明显提升,建设若干个电子商务强村。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或海岛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二、具体任务
1.新创建8个“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域(其中宁波1个)。每个示范区域培育大企业“双创”平台1个以上,工业云和大数据、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等示范企业或项目10个,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5家,有条件的可以培育若干家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示范区域重点企业ERP、SCM、PLM、MES、装备数控化率、机器联网率等关键信息系统的应用比率分别达到85%、70%、60%、50%、50%和35%以上,电子商务采购和销售比例分别达到40%和55%以上。
2.新创建5个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其中宁波1个)。贯彻落实国发 〔2015〕40号文件要求,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推动信息技术和智能装备在农业农村领域应用,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在农业生产、经营、物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建立10个示范应用项目。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政府,2014、2015年已创建的“两化”深度融合综合性示范区域、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同类示范区域。
2.优先支持工业强县建设试点地区和“两化”深度融合国家试点区域申报示范区域。非工业强县试点地区申报创建示范区域,地方政府需有强有力政策措施,区域“两化”融合指数处于全省前列。
3.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由各设区市经信委推荐1个属地县(市、区)申报,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县”。
四、工作流程
1.申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做好本地区申报工作,按照附件格式要求编制总体方案,明确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政府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信委。各设区市经信委提出本地区推荐意见。
2.形式审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递交专家评审。
3.竞争评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成立竞争性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4.公示确定。对拟列入计划的示范区域,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五、政策措施
1.资金补助。省财政给予2016年确定的每个新创建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域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给予每个新创建的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域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宁波地区可参照省里的标准给予支持。
2.资金用途。各有关政府要确保支持资金用于方案中明确的项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绩效评价。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对示范区域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综合评价。对于按要求建设,效果明显,评价结果排名在前的示范区域,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达不到建设要求,评价结果排名倒数1-2名,不按要求使用资金的示范区域,将给予通报批评,建设期满,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其他
1.材料要求。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申报材料按照附件格式要求装订成册,一式2份于9月8日前上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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